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广告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营改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增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广告性承诺;”的规定。
鉴于涉案违法广告仅在自有媒体发布,结合违法行为持续情况等因素,经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广告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类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经营范围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经营范围广告费营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类年3月2日。
本文源自中广告公司国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