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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表简写45类(商标第45类分类表)




本文笔者将结合我所近期代理的“华美”商标撤三案件,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其他类似案例,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




案情简介:




重庆华美公司针对成都华美公司的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提出了部分核定服务“整形外科、头发移植、疗养院、休养所、心理专家”(以下称“复审服务”)的撤三申请,此外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还包括:医院、保健、头发移植、心理专家等类似服务。行政程序中,成都华美提交了大量的关于复审商标在“牙科”45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成都华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涉及的复审服务无关,此外,关于“华美牙科”的相关报道等,也不是本案复审商标“华美”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成都华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补强了复审商标在“口腔医院”、“美容整形”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主张复审商标在牙科、口腔医院、美容整形医院上的使用,应属于核定服务“医院”的使用,且商标被许可人对被撤销服务“整形外科”,也进行了实际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华美公司在“口腔医院、牙科诊所”上的实际使用,属于对4401群组“牙科”服务的使用,在商品分类表明确载有“牙科”和“医院”服务的情况下,复审商标实际在口腔医院提供的牙科诊疗服务,不应在第4401群组“医院”服务的涵盖范围内。此外,成都华美公司主张的商标被许可人在“医院、整形外科”服务上的使用,或是以图文组合的方式进行使用,或是以商号组成部分出现,且未提供被许可人实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终端销售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一审案号:(2020)京73行初6581号】分类




成都华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为:


1、“口腔医院、牙科”属于“医院”的下位概念,上诉人在下位概念“口腔医院、牙科”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应视为上位概念“医院”服务的使用,并二审阶段进一步补强了口腔医院在非牙科相关的诊疗服务证据、卫生部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分类、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证明前述观点。


2、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对图文组合和字号的实际使用形式,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属于对复审商标“华美”的使用。


3、被许可人复审期间在百度街景图、美容医院宣传视频、经营场所照片和实际开展的医疗服务等,均能证明其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了复审商标简写在“整形外科”上的服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成都华美公司的二审观点及证据,认为:复审商标在口腔医院上已进行实际使用,而口腔医院系医院的下位概念,在口腔医院和医院未被商品分类表同时作为独立服务项目的情况下,复审商标在口腔医院上的使用,应当视为在核定服务医院上的使用。此外,现有证据也能证明,上诉人实际为患者提供了美容整形服务。鉴于复审服务“头发移植、心理专家”与“医院、整形外科”均属于4401第(一)部分,因此,该部分与之类似的复审服务也应予以维持。【二审案号:(2021)京行终3100号】




评论和思考:




一、上下位概念商品同时记载于商品分类表中,商标非核定下位概念商品的实际使用,能否维持核定上位概念商品的有效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9)中第19.8条规定了“非规范实际使用商品构成核定商品使用的认定”,即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记载商品,但本质上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构成对核定商品的使用。本案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口腔医院”未被商品分类表设立为独立的服务项目。因此,将复审商标在“口腔医院”上的使用,认定为核定服务“医院”上的使用。但在“牙科”、“医院”同时存在与商品分类表之中时,复审商标在“牙科”服务上的使用,是否还能认定为核定服务“医院”上的使用?




笔者认为,即便是上下位概念的商品并列于商品分类表之中,非核定下位概念商品的实际使用,也要根据具体商品之间的关系来判断,不可一概否定属于上位概念商品的使用:




商品分类表上所记载的商品或服务,仅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方便商标申请和行政管理而预设的商品/服务项目集合模型。其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审查及行政管理中,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更为清晰而统一,并让相关公众对此具有可预测性。




但实际上,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化和商品/服务功能的集合化,各个商品/服务之间的内在属性也不是完全割裂开来,而呈现出非A即B的关系。正如商标局在2019年11月发布实施的《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中明确,“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虽然同一类别的各项目之间在概念上可能存在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但尼斯分类并不对项目概念进行界定”。




比如商品分类表中0306群组记载的商品项第目,既有“化妆品”,也有“唇彩、睫毛膏、指甲油、美容面膜”。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常识,“唇彩、睫毛膏”显然是“化妆品”项下的具体商品,不能因为“唇彩、睫毛膏”与“化妆品”并列于商品分类表中,就认为复审商标在“唇彩、睫毛膏”上的使用,不是在复审商品“化妆品”上的使用,这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也不符合撤三制度旨在鼓励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激活商标资源的立法本意。




而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于非核定下位概念商品的实际使用,维持上位概念核定商品的注册也有所突破。如我所之前代理的“王者之剑”商标撤三案件中[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同一类似群组中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并非是绝对的泾渭分明,也可能存在交叉或者包含的关系。认定具体商品所属类别时,应当充分考虑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鉴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均与复审商品“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相契合,因此,维持了该枚商标的有效注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万隆”案[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嘉宾洋河”案[3]也是采用了类似的判理。




综上,笔者认为,判断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应根据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商品的内在属性,是否存在交叉、重合或包含关系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因商品是否被分类表明确记载,而对商品本身的关系作出不一样的认定。事实上,商品分类表中所记载商品或服表务关系,应仅作为参考标准,而不应作为完全的事实依据。如本案中,“牙科”虽是分类表中记载的服务,但“牙科”与“医院”显然也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因此,成都华美公司在“牙科”服务上的使用,不应排除在对核定服务“医院”的使用范围之外。




二、撤三案件中,对核定商品提部分撤销或全部撤销,是否存在实质区别?




在新商标申请中,商标代理机构为有效的清除在先权利障碍,可能根据申请商标的冲突群组,采取仅针对在先商标提起部分撤三的策略。但实际上,依据北高审理指南第19.9条的规定以及目前的司法审判标准,若部分撤三的商品与未提撤三的商品存在类似关系时,类似关系的核定商品是可以互保的。在此情况下,复审商标即便仅被部分撤三,但若复审商标在未被撤三的类似核定商品上有实际使用时,同样能维持被撤销商品上的注册。如本案中,复审商标“华美”,通过在未被撤销的核定服务“医院”上的使用,同样也能维持与之类似的、被提撤销的“整形外科”服务上的有效注册。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范围,还需要考虑核定商品之间的类似关系,而非仅以被撤销的商品为限。对于复审商标提起部分撤三或全部撤三,首先要看阻挡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商品,与剩余其他核定商品是否存在类似关系,若不构成类似商品,则部分提起撤三的优势在于,可以仅就部分被撤销商品的使用证据进行审核,加速冲突群组的撤三公告,使得新商标在速审程序中,能够尽早获准注册。但若构成类似商品时,那么针对复审商标提起部分撤三或全部撤三,将没有实质性差异。除此之外,对复审商标采取部分撤三或全部撤三的策略,还要考虑到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商品是否存在交叉、重合或上下位包含关系等,进而制定有效的撤三方案,提高撤三成功率。




三、企业字号的使用,能否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 企业字号 行业分类 公司类型”组成,作为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而商标主要是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两者分属于不同审查部门,具有不同的审核流程和功能作用。但实践中,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往往也是该企业的核心商标,共同凝结着企业的商誉,并作为识别该企业的主要标识,广泛应用于市场推广和商业流通中。因此,商标权利人往往也会以企业字号的使用,来主张复审商标的使用。




但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涉及的领域,通常是一个相对宽泛的范围,可能同时涉及到商表品分类表中的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也可能是该企业名下相关商标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各自运营的成果。因此,含有复审商标文字企业字号的使用,并不商标当然等同于复审商标的使用。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英聯”案[4]中认为,不应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即便是涉案商号“英联”和涉案商标“英聯”仅有简繁体之差,也不能视为涉案商标的使用。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文宝”案[第5]中认定,复审商标中的汉字与文宝沙发厂的企业字号完全相同,销售清单等使用证据上显示的货物名称为复审简写商品“沙发”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只有当复审商标的文字部分与企业字号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字号的使用,才可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








当然,对于字号视为复审商标使用,也应当保持严格的审查标准,否则,如果任何企业都能以企业字号的使用去替代“同名”商标的使用,无限制的扩大商号所覆盖商品或服务范围的边界,也将会使混淆“企业字号”和“商标”各自独立存在于市场45类中的作用和意义,并使得商标申请制度,乃至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考察,被实质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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