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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免税额度(青岛个体户个人所得税)



一、主要内容:


实施时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内容: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工商户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免税额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方式: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


二、具体征管事项:


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实施时间:20个人所得税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具体内容:(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免税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个体户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额度个体户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青岛市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工商户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免税额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 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额度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青岛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需注意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适用范围不仅仅限定为个体工商户,而是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判断是否能够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青岛税义务个体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但此期间内纳税人没有及时开票交税,后期也可以按1%征收率开票交税,当然还会涉及滞纳金等问题。


3.适用该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认真学习国家税个人所得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中第三、四条关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的内容,确保规范、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适用该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中第二、四条关免税于规范发票开具的内容,确保规范开票、正确开票个体,降低自身税收风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需要在3月份开票前进行升级,如未升级到最新版本,将影响您享受减免优惠,请务必青岛市在3月开票前完成升级!


黄岛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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