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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预核准名称有效期多久(当前个体户名称已过保留期)

  1.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名称的填写
  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北京(北京市)+天畅+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

  天畅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
  商贸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相对应;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如:北京天畅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店。
  提请注意:
  ①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②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例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称应以商贸或经贸为行业特点;主营科技开发业务,那么名称应以科技为行业特点。
  申请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应当作为主营行业。
  ③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的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
  2.《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的填写方法: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明确被授权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注: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投资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粘贴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长期居留证、港澳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军官退休证等表明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第二步: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②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③商标注册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⑤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
  ⑥分支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其所从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⑦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三、提示
  (一)名称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二)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三)名称注销
  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
  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 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补发申请表》。
  (五) 变更投资人
  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投资人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投资人部分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全体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②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
  ③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六)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预核名称的主营业务、投资人或字号许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信息调整。
  申请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的,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字号许可方式改变的还应重新提交授权(许可)文件。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概念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必须是2个(含2个)以上;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金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再投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股东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企业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6.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7.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8.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股东。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注册成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程序


  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一)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组织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 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组织章程要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6.《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7.股东(主办单位)资格证明;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企业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本市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埠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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