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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的评论(海南省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谷语


既然参与竞争,就不能同情弱者。


一:子女优先就读公立学校,接受优质教育。子女上学,免除借读费,可根据片区就近入学;未来孩子高考比其他城市更有竞争力,使用转换分,高考录取分数低等,据说有海南户口高考分数加200分左右哦。


二:一人入户,全家随迁。


三:可申请经济适用房。


四:买房不限购、买房不限购、买房不限购。租购房可申请政府补贴!


五:购车上牌无受限


六:求职升迁不受限


七:优厚的社保医疗福利待遇,生病养老无忧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对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调整。



从市住建、市公安部门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评论“房住不炒”定位精神,切实履行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提高调控政策措施的精准性,海口市适度调整相关购房及人才落户政策,促进海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才发展战略。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两大方面,一是购房,二是人才落户。


购房方面的政落户策调整主要有4项内容:


一是新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备人才引进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


二是未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24个月的社保或条件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三是实行全域限购,对外省户籍也不属人才的人员,须提供累计60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四是离异人士,自离异之日起政策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海南省

人才落户方面,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有关规定执行。落户的条件为:大专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其中985、211院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55周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40周岁以下;先就业再落户。





记者还了解到,经省委人才发展局等省级部门认定的A、政策B、C、D、E类高层次人才及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人才,保持原有购房政策不变。


本次政策微调整,是我市贯彻中央“房住不炒”的正向调控,有利于引导落户人才真正在我市工作和创业,有利于海口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目的?


《通知评论》的出台,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定位精神,切实履行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提高调控政策措施的精准性,从我市的实际及时适度调整相关购房及人才落户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人才发展战略。《通知》适度调整了新引进人才、未落户人员的购房条件,实行全域无差异限购,强化住房调控措施,对未真实在我市工作的人才,加强购房管控,有利于引导落户人才真正在我市工作和创业,稳定供需市场,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二、《通知》实施后,哪些人员购房政策有调整?


(一)新落户我省的人才(不含高层次人才)


原政策为:自在我省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即可购2套住房。


现实施的政策为: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第1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1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


《通知》实施之日起新落户的人才,其家庭在本省已有1套住房的,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方可再购买1套住房;已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的,不能再购买住房。


(二)未落户我省的人才(在我省实际工作但尚未落户的人才)


原政策为: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保或个税,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可在我省购买1套住房。


现实施的政策为: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三)非本省户籍人员


原政策为:在我市限购区域内购房的,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在限购区域外购房的,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现实施的政策为:不再区分限购及非限购区域,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购房的,须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


原政策未做限制。


现实施的政策为: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即《通知》实施人才引进后的离异人士,离异之日起3年内是否具备购房资条件格,要看离异前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如未达到其适用的购房政策规定套数的,可在政策范围内购买住房;如已达到或超过其适用的购房政策规定套数的,不能再购买住房。


离异时间以离婚证登记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日期为准。离异后再婚的,以新家庭为单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通知》实施前已办结的离婚登记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三、哪些人员购房政策不做调整?


1.2018年4月22日前(含4月22日)落户本省的居民;


2.2018年4月22日后至《通知》实施前落户本省的居民;


3.《通知》实施海南省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


4.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


5.总部企业、招商项目企业人才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继续按照海口市住房和落户城乡建设局、中共海口市委人才发展局、海口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海住建法备字[2019]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未落户我省的人才、非本省户籍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购房资格码尚未购买住房,《通知》实施后是否可继续购房?


六、《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未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或已取得《准予迁入证明》但尚未在我市迁入户籍的,政策实施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未取得《准予迁入证明》的,按《通知》执行;《通知》实施前已取得《准予迁入证明》但尚未在我市迁入户籍的,按原政策办理落户手续。


七、《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在政策实施后方取得本省户籍证明的人才(不含高层次人才),其购房政策如何执行?


以《准予迁入证明》记载日期为准,记载日期在《通知》实施的后,按《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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