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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水的税率(工程劳务税率是多少)




一、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增值税减免税收依据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二、增值税减免问题探讨


1、收取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初装费或上户费是否减免?是否可以按照混合销售享受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农村居民供水的认定范围


3、居民生活用水是否包括学校?




三、个人观点:


问题1、对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初装费或上户费个人认建筑工程为不应该享受税收减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已经将增值税的减免范围限定在自来水的销售收入,若文件规定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收入则可认定取得初装费或上户费为享受税收优惠。


是否可以按照混合销售行为享受优惠?个人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中水下简称“11号公税率告”)第1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是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规定,应不属于混合销售,应适应不同的税率,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进行核算征收管理


问题2、农村居民工程的范围如何界定,文件并无明文规定,通过各地文件查询,部分法律规范等对农村居民有明文规定如下


(1)税务规定: 广东地区对于农村居民范围进行明文规定:《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3]49号 )第五条关于向农村居民供水的认定及资料提供,饮水工程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居民”,是指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下的村民,居住在该村民委员会的非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可视为农村居民合并计算。


(2)地方规定: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的5]48号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多少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税率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从以上规定来看,农村居民的范围基本界定在农村是地区生活村民等,为了避免税收风险,建议对该部分免税范围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问题3、目前各地对于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各地标准执行不一,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应参照不同省份的各类用水具体范围进行分类区分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根据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9号令)规定,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所以各地对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有所不同,举例说明: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的日常生活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用水,包工程括集体宿舍和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的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所需的用水,农产品加工用水和建筑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非营业服务性多少的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劳务会团体等的用水。城镇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经营服务用水是指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


《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粤价〔2001〕89号))第二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应在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个人建议: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供用户信息在抄表系统、台账等对农村居民供水予以区分,并将向农村居民供水的户数、供水量、供水收入等明细资料留存备查,尽量避免无法区分、无法提供具体数据及比例以及数据不实的,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对于是否属于农劳务村居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范建筑工程围最小化,对于位于非建制镇的,如乡级,社区等应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产生税收风险


3、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建议纳税人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参考各地供水价格实施办法对于用水性质分类作为居民生活用水享受税收优惠的参考依据,避免应享未享或不应享受而享受优惠的情形


4、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第二条规定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建议从税务总局明确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居民生活用水增值税的减免适用范围应包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水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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