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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营业执照外借风险(有营业执照承包给别人经营)

吉安法院网讯 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出借营业执照,将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A实业公司支付原告张才平货款36942元。


一审法院审理有后认为,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有事相关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证”,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承包依法实施监管的依据。市外借场经营主体出借营业执外借照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行为是承包违法的包给。本案中,张洪借营业执照用被告A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同时被告A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会要求原告张才别人平给张洪送货。被告A实业公司虽未参与张洪的经营活动,但原告张才平作为善意第三人餐饮,通过被告A实业公司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张洪的经营活动为被告A实业公司的行为,且被告风险A实业公司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具有过错,故被告A实业公司对张洪所负餐饮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风险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张才平向法院起诉经营时,既可以以A实业公司和张洪为共同被告,别人也可以选择他们之中一包给人为被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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