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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证有效期(塑料包装无菌物品有效期)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有效期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包装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食品


2021年有效期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案证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就是针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物品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塑料包装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预》新规定和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细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办理要求和监管要求,无菌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督促各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及社会各塑料包装界意见建议基础上,市场监管备案总局起草并发布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共八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二)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告》第三、五条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重点强调了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包装展食品安全自查”。明确强调《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仅改变市场主体的准入方式,并未降低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因此,市案证场主体在备案前,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标准和要求以及食品食预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如不得与不同市销售场主体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等,确保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无菌

(三)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公告》第六、七、八条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办理及监管相关程序要求,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核对,确认无误后,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并要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物品示系统供公众查询,强化信用监管。


三、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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