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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定财务造假最高罚500万

6月24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明确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和纪律处分裁量标准,标准自发布起施行。

《实施标准》规定,上市公司违反深交所上市协议、业务规则或者向深交所作出的承诺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深交所可以对其收取三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曾被深交所予以两次公开谴责;

二、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严重,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其他情节严重、违规性质恶劣的情形。

针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实施标准》分条款列示不同违规类型及对应的处分标准。

一是信息披露违规,完善针对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披露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分别规定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标准。

二是规范运作违规,重点规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财务资助等典型违规,对指使违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加大处分力度,并统一三个板块的处分数量标准。

其中,违规占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如被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1000万元以上,深交所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权利,指使或实施违规担保,担保余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10%,深交所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对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可以酌情对上市公司予以纪律处分。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刘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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