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市区餐馆,去年营改增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份竟然开具了600余万元的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税务部门核查,该宾馆由于地理位置较偏,客流一直不稳定,经过中间人介绍,按照5%的手续费将多余的餐饮发票根据客户要求,全部开具成了“会务费”项目,非法获利近30万元,由于涉嫌变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该餐馆已被立案检查。
问题:
客户为什么要求餐馆开具“会务费”发票,而不愿意要“餐费”项目发票?
答复:
(1)对于取得的“会务费”发票,只要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情况,并具有会务合同,会议纪要,会议日程,参会人员签到簿,会议安排和会议现场照片等证据链作为原始附件,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是取得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6%的增值税,因此受票方不但可以抵扣增值税,更重要的是用来所得税前扣除;
(2)对于取得的“餐费”发票,大部分情况下均属于“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扣除有严格的限制,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允许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5%,而且即便是取得了餐费的专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政策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因此,餐馆提供的是餐饮服务,只能据实开具发票,不得变名开具“会务费”的发票。
政策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政策3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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