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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法确认资金流与发票流一致,异常发票暂不允许抵扣

近期,有许多企业在经营中因为失控发票而陷入税务纠纷的。本案中,因上游失控、贸易公司已认证抵扣的发票成为异常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先将进项税额转出,再提起核查申请。经核查,税务机关认为无法确定货物流与其他三流的一致性,故发票不能解除异常。因此,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军,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等。

2018年5月1日、5月18日,A公司与B物资经销处签订两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A公司从B物资经销处共购进煤炭19452吨,金额为10188129.5元,税额为1630100.5元,价税合计11818230元,交货方式为散运、汽运,由B物资经销处运输至C公司指定料场。该批次所有煤炭已全部销售到C公司,A公司与C公司已结清全部货款。

2018年5-6月份,A公司从B物资经销处共计取得102份正常开具的发票,发票合计金额为11818230元,税额为1630100.5元。

2018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赞皇县税务局邢郭分局将上述发票在《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中列为失控发票,并推送至杨店子税务分局。

2018年8月30日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A公司在2018年9月15日前到杨店子税务分局履行申报纳税义务。A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申报时将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转出进项税额1630100.5元。

2018年9月17日,杨店子税务分局向上游税务机关推送核查函,涉及发票份数:102;涉及金额10188129.5元,涉及税额:1630100.5元,价税合计:11818230元。

上游主管税务机关2018年9月29日回复为,企业取得大量失控发票拒不处理。涉嫌虚抵,已走逃。已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按总局2016年76号公告将企业开具的所有发票列为异常凭证,请核查处理。

2019年6月2日,A公司向迁安市税务局法制股邮寄异议申请,请求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准予原告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

经分局核实:A公司无法提供购买货物的运输仓储证明,由于上游企业已失联,上游税务机关也未提供上游企业的运输仓储证明,因此无法确定货物流与增值票的一致性。

针对原告提出的核查申请,被告杨店子税务分局经核查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经核查,A公司提供的资料中购买货物的运输仓储证明,无法确定货物流与其他三流的一致性,上述发票不能解除异常,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法院判决

本案中,因B物资经销处已被上游税务机关列为走逃(失联)企业,A公司于2018年5-6月份由B物资经销处取得的102份发票被开具方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A公司申报纳税义务时将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上诉人提出对上述失联发票核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合同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杨店子税务分局依照上述规定经核查不能确定上诉人资金流与发票流等的一致性,故作出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该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迁安市税务局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明税解析

1、异常发票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进、销产品名称严重背离;无实际生产能力;消耗与销售情况不符;

  •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2、处理方式

  • 增值税进行抵扣: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得抵扣;已申报抵扣的,一律做进行转出。

  • 出口退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不得办理;已办理出口免抵退的,一律做进行转出;已办理出口免退的,追回已退税款。

  • 消费税抵扣: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得抵扣;已申报办理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3、行政法律救济

38号文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实务中,为了避免取得异常发票,纳税人在发生交易前,建议先对交易方进行充分了解,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并评估相应的风险。在交易中,合同款项一定要通过对账账户进行结算,并核实银行账户与发票上的信息是否相符,以确保合同、发票信息、收款信息的一致性。若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应暂缓支付款项和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交易完成后,将合同、收款凭证、发票、货物物流信息留存备查,作为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材料,避免面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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