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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 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税收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的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 有限合伙优惠政策设立的税收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2022年,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合伙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8]159号文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国税函[2001]8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下称“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有限合伙园区税收政策优势


对有限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的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可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园区可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的30%-70%,一月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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