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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责任(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得高于30)



编者按: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出现贬值的,出资人是否需补足出资?




关键词 | 贬值、补足出资




2020年1月,王总名下的服装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拥有的一项商标进行评估,经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200万。2021年1月,服装公司以上述无形资产向食品公司增资,以评估结果200万元认定增资数额,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然而2021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该商标无效并进行了公告,因此服装公司是否需要向食品公司补充缴纳出资200万元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亦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据此,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确定,出资人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综上,在双方未作其他约定且食品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评估存在违法情形或者服装公司在评估时存在违法情形的,无权要求服装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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