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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土批字2019396号(政庞土裂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发回重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申请异地审理对当事人是否有利?对被征收人有什么影响?


马先生等三人为陕西省某区某村村民,分别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宅基地地上范围内建有房屋。


2019年12月,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2020年7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该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同意将该村等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区人民法院认为《出让公告》对马先生等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以此为由驳回起诉。马先生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中院的现场查勘,马先生等三人的宅基地在挂牌出让土地范围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出让公告》与马先生等三人的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基于此,中院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定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一、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五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二、 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的结果

行政诉讼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的案件时,出现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判决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认为需要由原一审法院重新做出审理的情形。


那么,对当事人来讲,案件发回重审,表明一审判决不生效,案件并没有审理终结,而且前面已经完成的一审程序要重来一遍。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可能会出现重新审查,改变原一审判决的情况,对当事人来讲,是极其利好的。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出让公告》与马先生等三人的权利义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但是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出让公告》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是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法院重审的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对于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异地审理的规定 :

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关于实现异地管辖的程序,《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规定》对三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这三类案件是: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同时,《规定》要求,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为便于执行,高院还制订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并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订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附 :


河南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

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本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第二条 下列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第三条 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由省法院制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五条 除上述案件外,对下列情况,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1.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第六条 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5.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6.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7.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8.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9.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0.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2.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4.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5.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6.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7.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8.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审理有益于实现公平公正,减少当地权利部门干预司法。


  (1)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增强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将此类案件移送给异地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程度,减轻了他们的思想顾虑,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举证还是质证,都会放心大胆地进行,这不仅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能够促进裁判公正,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增强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会相应提高,裁判结果会尽快履行,缠诉、上访情况会大量减少。


  (2)能够确保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


  案件被告不是本地政府、不是本地集团诉讼、不会在本地产生较大影响,法院的案件审判环境宽松,干扰减少,审判人员从而会更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同时异地管辖也能促进行政机关为了保持不败诉积极参与诉讼。


  (3)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作为审理案件的异地法院,不受所诉行政机关的制约,没有利益上的牵扯,审判人员也没有思想包袱,能够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出发点,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更好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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