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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增值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只有增值税纳税人而没有营业税纳税人,只有货物及劳务和应税行为销售额而没有营业额,营改增的精神是基本平移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


例: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0日成立,2016年第2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6万元,提供技术服务收入为4万元,该纳税人如何填报季度纳税申报表?按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申报还是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从会计利润表上来看,本季度营业收入合计为10万元(6 4),不能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第2季度应缴纳增值税3000元(100000×3%)。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做法是:货物及劳务销售额、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分别计算增值税,销售货物收入为6万元,提供技术服务收入为4万元,各自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为60000元,本期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为40000元;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为60000元,本期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为40000元;第17栏“本期免税额”: 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为1800元,本期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为1200元。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 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为1800元,本期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为1200元。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为0元,本期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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