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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

某跨国公司中国公司经过行政复议后,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调低了公司应当缴纳的税款。当公司满心欢喜地拿着行政复议决定申请退税时,却发现夹在了海关与税务机关之间。原因是:该跨国公司中国公司的纳税情况比较独特,长期持有大量的进项税发票,在认证通过后分期抵扣。因此,在申请退税时,该公司不确定行政复议争议的海关缴款书项下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已经实际抵扣,因而不清楚是否符合申请退税的条件。在心怀疑惑的情况下,公司忐忑地向海关提出了退税申请。海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因此,企业必须首先拿到税务机关的未抵扣证明,以证明申请退还的增值税未抵扣。为了符合海关提出的退税条件,公司转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税务机关就海关缴款书项下增值税是否已经抵扣出具证明。但税务机关却表示,无法出具某一张海关缴款书是否已经抵扣的证明。


该公司的处境非常具有代表性。在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争议解决格局下,公司必须首先缴清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消费税后,才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在缴纳税款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公司又必须在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否则将出现因超过抵扣期限而无法抵扣增值税的情形。因此,在纳税人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申请退税时,正常情况下都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于是否已经抵扣,则只有税务机关的税务系统中才可查询。在企业的进项税发票少于销项税发票时,进项税发票已经抵扣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在企业的进项税发票长期多于销项税发票时,则会出现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项下的增值税是否已经实际抵扣的争议。在税务机关拒绝开具相关证明时,纳税人便无可避免的夹在了海关与税务机关之间。公司究竟应当怎么做,才能拿回退税款呢?问题的解决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海关与税务机关在查明增值税抵扣情况中的联动工作机制已经确立。海关在接到退税申请后,如果对是否已经抵扣存在疑虑,应当直接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核实,而不应当再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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