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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补政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1.0 目的: 规范政府补助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统一。


2.0 定义与核算内容


2.1 政府补助的界定


政府补助: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


2.1.1 企业取得的政府拨付的补助(如鼓励投资的奖励、科研经费、财政贴息等)、先征后返(退)或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无偿划拨非货币资产等都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2.1.2 对于无偿取得但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2.1.3 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2.1.4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2.2 政府补助的特征


2.2.1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但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2.2.2 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那里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政府直接拨付的补助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2.3 政府补助的分类


2.3.1


按有无条件,分为:无条件政府补助和附条件政府补助。


附条件政府补助:政府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有权收回的政府补助。不能满足条件时,政府有权收回;能否满足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无条件政府补助:除附条件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3.2


按关联情况,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4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2.4.1 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 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具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给予特定行业或企业的政策性补助、科技等专项拨款、未指定用途的财政扶持性补助。目前财政拨款主要包括:


2.4.1.1 建立全球性科研中心的扶持资金:政府对于企业建立全球性科学研究中心所给予的资金支持。


2.4.1.2 商业服务业、鼓励出口、特定区域投资的奖励款:政府为鼓励特定企业做某些事情而给予的事后奖励。


2.4.1.3 防洪费补贴:当地政府为支持特定企业发展而给予的在防洪费方面的补贴。


2.4.1.4 运费补贴:当地政府为了支持特定企业发展或特定产品发展而给予的在运费方面的补贴。


2.4.1.5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粮食局给予的粮食储备资金支持。


2.4.1.6 专项价格补贴:当地政府给予特定企业的在蒸汽或电等的使用价格方面的补贴。


2.4.1.7 先进、优秀、高新技术奖励:政府对于企业的先进技术,能进入政府的企业技术中心库的技术所给予的技术奖励。


2.4.1.8 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此外当地政府为了更好的进行招商引资而给予特定区域内企业的专项财政支持。


2.4.1.9 研发经费补助:此为当地政府对支持性领域的企业所做的新产品研发给予的支持。


2.4.1.10 科技发展金:此为当地政府对企业进行的会对当地科技发展做出贡献的新颖项目的建设给予的支持。


2.4.1.11 进口设备补贴:进口高新技术设备对国家此类设备的技术进步有贡献的所获得的补贴。


2.4.1.12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和市场开拓资金: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国际国内市场的开拓所给予的资金支持。


2.4.1.13 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对于符合政府政策方向的企业产业转移所给予的专项资金支持。


2.4.1.14 扩大生产稳定就业奖励款:政府对于特定企业的稳定就业扩大生产的行为所给予的奖励。


2.4.1.15 节能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建造能节能减排,能减少环境污染的工程所获得的补助。


2.4.1.16 出国展览摊位补贴款:政府对特定企业或特定产品的出国展览所给予的补贴。


2.4.1.17 企业信息化工程扶持补贴:企业的信息化工程被列入政府的信息化重点项目名单后所获得的扶持补贴款。


2.4.1.18 人民银行统计报表报送奖励:每月报送人民银行报表所获得的奖励。


2.4.1.19 财政局促进金:销售额达到一定程度财政局给予的奖励。


2.4.1.20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在金融危机等特殊时期,当地政府对受到此因素影响而发生困难的企业所给予的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补助。


2.4.1.21 纳税大户奖励:政府对当地纳税排名前几位或超过一定金额的企业所给予的奖励。


2.4.1.22 安全奖励:政府对安全措施标准高或多久没出现过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企业所给予的奖励。


2.4.1.23 新产品补贴:企业研发生产的新产品在技术进步和民生上作出了一定贡献所获得的补贴款。


2.4.1.24 质量奖励:政府对产品质量标准高或多久没出现过质量问题的企业所给予的奖励。


上述项目中,如果政府是以财政贴息的形式将资金给予企业的,则应归入财政贴息类别中。


2.4.2 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2.4.2.1 新型工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2.4.2.2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


2.4.2.3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民盟贴息


2.4.2.4 产业化贷款贴息


2.4.3 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2.4.3.1 所得税返还


2.4.3.2 个人所得税返还


2.4.3.3 土地使用税返还


2.4.3.4 营业税返还


2.4.3.5 增值税返还(不包括增值税出口退税)


2.4.3.6 房产税返还


2.4.3.7 资产过户所交契税返还


2.4.3.8 印花税返还


2.4.3.9 堤围防护费返还


2.4.3.10 地方教育发展费返还


2.4.4 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的政府补助。


2.5 政府补助的核算原则:


2.5.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原则: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5.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原则: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5.3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核算原则: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5.4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核算原则: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 1 元。


2.5.5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核算原则:分别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0 会计处理


3.1 科目设置


(1)递延收益:核算为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核算确认为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款。


(3)其他应收款—政府补助:核算已经确认但尚未收到的政府补助款。


3.2 账务处理


企业获得政府补助一律要求在实际收到时进行会计处理,以避免随意性和防止调节利润。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补助可获得及可计量时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确认和计量,如企业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以及得到了审批通过的批文、金额能够确定且相关的资金很可能收到的政府补助。


3.2.1 财政拨款账务处理:财政拨款即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也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3.2.1.1 为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a、收到补助款时


Dr:银行存款


Cr: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2.1.2 为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a、收到补助款时


Dr:银行存款


Cr:递延收益


b、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确认费用


Dr: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制造费用等


Cr:银行存款


c、按照确认费用的金额


Dr:递延收益


Cr: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2.1.3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a、收到补助款时


Dr:银行存款


Cr:递延收益


b、在确认相关资产成本的期间,确认成本


Dr: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Cr:银行存款


c、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进行折旧或摊销


Dr: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Cr: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d、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根据折旧或摊销额


Dr:递延收益


Cr: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e、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Dr:递延收益


Cr: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2.1.4 返还财政拨款


a、冲减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


Dr:递延收益


Cr:银行存款


b、递延收益不足或不存在


Dr:营业外支出


Cr:银行存款


3.2.2 财政贴息账务处理:


3.2.2.1 直接收到财政贴息款的政府补助:在收到财政贴息款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此项财政贴息款与具体的资产有关,则在收到款项时计入递延收益,在此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进行分摊计入当期损益。


a、收到财政贴息款时


Dr:银行存款


Cr: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递延收益


3.2.2.3 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形式获得的政府补助:每期根据实际发生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不需确认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a、按政策性优惠利率计提利息


Dr:财务费用


Cr:应付利息


3.2.3 税收返还账务处理:


税收返还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故通常不能进行预计应收金额的提前确认。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可获得及可计量时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确认和计量,如得到了审批通过的批文、金额能够确定且相关的资金很可能收到的税收返还。


3.2.3.1 通常情况下,税收返还为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益性政府补助,且返还的款项并无特殊用途。


a、收到税收返还款时


Dr:银行存款


Cr: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2.3.2 如果返还的款项有特殊用途,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的会计处理。比如说个人所得税返还,如无具体用途,则同 2.2.3.1 的账务处理;如此返还款用作职工福利或工会经费,则:


a、收到税收返还款时


Dr:银行存款


Cr: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福利


3.2.4 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账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


a、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时


Dr: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Cr:递延收益


b、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进行折旧或摊销


Dr: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Cr: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c、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根据折旧或摊销额


Dr:递延收益


Cr: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d、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Dr:递延收益


Cr: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4.1 各地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同财政拨款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方式。


4.2 财政贴息中,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受益企业须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4.3 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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