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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交税(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交企业所得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可以约定出让方应承担的所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甘肃省供销合作储运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4年11月,储运公司与轨道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储运公司将案涉工业用地以每亩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轨道公司。此转让价格含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安置补偿费及拆除费用。储运公司取得土地转让收入每亩360万元所发生的任何应缴纳税、费,由轨道公司全部承担。


2015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土地总价款、土地证记载面积及代拆规划道路面积。并约定由储运公司代拆地上建筑物、完成平房住户的安置补偿工作,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每亩税后价310万元,该地块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为244156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储运公司向轨道公司交付了全部土地。


储运公司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税务审核报告显示:储运公司在案涉土地转让中,须缴纳印花税240122元。储运公司本次搬迁所得为410264500.13元。储运公司向税务师事务所支付次服务费67.8万元。


2016年11月,储运公司缴纳了印花税240122元。2019年8月储运公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61358570.47元。


合同履行期间,储运公司多次书面致函轨道公司,要求轨道公司承担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费。为交纳税金,储运公司向案外人借款6100万元。


储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轨道公司向其支付企业所得税61358570.47元及其利息损失;支付两笔税务服务费6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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