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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存款保险条例有没有强制性(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但什么存款不用参加)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处置工作。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中信证券明明研究团队表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始终是金融工作的核心。本次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更进一步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此前,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在欧洲已经有成功运用,在具体运作模式上可以参考欧洲金融稳定基金的经验。


分析人士认为,此前央行方面提出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如果制定,应该会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定位、功能边界、作用等进行规范,政府工作报告首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可能也意味着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已经纳入计划中。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该是维护金融稳定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主要作用是分散风险。以前这种类型的机制存在于具体的行业当中,而没有上升到整体金融体系。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对完善金融宏观审慎体系、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有了更好的体制机制。


央行副行长刘桂平在去年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并提出具体设想。他表示,近年来,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日益复杂,金融风险呈现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征,更易产生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的金融风险传导,识别和管理金融风险的难度不断加大。他建议,通过“金融稳定法”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总体工作机制。



已有风险处置路径有哪些?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领域的各子行业陆续了建立相应的安全网。例如,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基金、信托业的信托保障基金。这些风险补偿、风险处置制度共同的特点是对具体风险事件的应对,通过早期的风险监测、出险后的救助等方式,维护所在行业的金融稳定。不过,在运用基金处置风险时的限制条件有所不同。


1、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015年,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存款人权益,还能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从存款人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据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存款保险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早期纠正促使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推动风险早处置,防止风险积累扩大;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有利于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一方面,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强化了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都具有早期纠正的职能。按照条例,当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均可要求投保机构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化解风险,防止风险进一步恶化和传播。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在风险识别和化解方面发挥补充作用存款保险和监管部门各有分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主要关注问题机构的“尾部风险”。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研究设计过程中就明确了存款保险和监管部门要适当分工,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提高金融安全网效能。从实践看,这一安排是有效的。2015年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以来,存款保险和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了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共商共研机制,相互通报风险,有效推动风险化解。


数据显示,在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等各方推动下,截至2019年末,已对503家投保机构采取了早期纠正措施。其中,采取补充资本措施的437家,控制资产增长措施的219家,控制重大交易授信措施的138家,降低杠杆率措施的41家,已有206家投保机构风险初步化解。


2、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单独提取、专户存储的企业留存阶段,专户缴入、加强监督的集中管理阶段,借鉴经验、积极改制的公司化运作阶段。


2008年9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施行,保险保障基金定位为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其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汇算清缴前)1,829.98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130.89亿元,占61.8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699.09亿元,占38.20%。


保险保障基金发挥保险行业安全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处置建议;二是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三是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五是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市场化运作以来,保险保障基金先后救助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安邦保险等保险公司。以中华联合保险为例,由于巨额亏损和偿付能力不足,2009年新疆兵团将其持有的61%中华联合的股权交由原保监会托管,原保监会开始介入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11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7.43%。经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解决其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2015年,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实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安全平稳退出,圆满完成了对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任务。


2022年1月,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建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的融通机制、强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3、信托业保障基金


按照2014年印发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是指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基金公司)作为信保基金管理人。


信保基金是如何发挥信托行业安全网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发挥风险预防功能,以最小成本防控风险。另外,向出现流动性压力的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缓解其面临的流动性压力,有效避免风险蔓延。另一方面,构建行业流动性压力调节工具,加强对市场流动性状况监测分析,把控资金投放节奏和力度,有力平滑年中、岁末等重要时点的流动性压力,防范行业流动性风险集中爆发。


信托公司无论申请使用信保基金,还是使用信保基金公司的自营资金开展流动性支持业务,均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资金占用费率。此前有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信保基金流动性支持和资产收购业务已覆盖58家信托公司,行业覆盖率达到85.29%。比如,安信信托、长安信托、爱建信托、民生信托等都申请过信托业保障基金,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2022年2月,为促进信托业稳健运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积极作用,防范道德风险,保护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商财政部修订《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形成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信保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信托业流动性互助基金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性调剂的非政府性行业资金。


分析指出,《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国内外各类保障基金的良好做法,在老版文件的基础上新加入了基于风险状况的差异化费率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费率的机制、紧急融资机制等,并细化了基金的使用方式。新《办法》的相关调整,一是可以优化基金的募集机制,既确保有充足的资金化解行业风险,又预留了行业风险下降后调整费率的机制;二是明确并细化了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方式,更为市场化的处置方式,未来将有助于行业风险的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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