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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设定受益计划内容(会计规定设定受益计划按照什么步骤处理)

学习思考:


1、长期股权投资没有想象中那么难,毕竟这属于基础章节,在资产负债表中也就是一个会计科目,但是也确实有其独特的地位,因为这个科目涉及金融资产、企业合并、重组、减值、合并报表等各章节的内容,属于承上启下的章节,需要重视。做到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


2、学习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不可贪多;


4、思维导图可以帮我们从繁杂的思绪中梳理出最佳的理解方案,剩余内容还在整理中,本人整理内容谨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多多探讨学习。






第三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根据对被投资单位能够施加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控制的定义及判断标准,参见本教材第二十七章)。


长期股权投资本质上为一项金融资产,对其核算特别是在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核算,视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子公司投资的处理方法进行了选择并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子公司投资在投资方作为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如下: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投资企业在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判断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而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3)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或者利润的权力,该项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例6-820x7620日,甲公司以1500万元购入乙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有权力主导乙公司的相关活动并获得可变回报。20x793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照其持有比例确定可分回2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0


借:应收股利20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0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持有期间内,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其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持有的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的核算


1 .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时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被投资单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单项资产核算的情况下,商誉等不单独反映,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而价值。


【例6-9A企业于20x5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25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A企业在取得B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企业对该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A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900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9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仿额6750万元(22500*30%),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6000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108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颔之间的差额18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900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8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8000000


2.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并进行适当调整:


一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二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可以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按照准则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


(1)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


三是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四是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例如,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例6-10】甲公司于20x71月10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3300万元,并直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除表6-2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质面价值相同。


假定乙公司于20x7年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年限平均法(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假定甲、乙公司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





甲公司在确定因持有乙公司投资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1050-750)x80%=240(万元)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2400÷16-1800÷20=60(万元)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I200÷8-1050÷10=45(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900-240-60-45=555(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555x30%=166.50(万元)


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65000


贷:投资收益 I665000


个人思考:
1、甲乙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应以甲公司政策为准;


2、存货账面与公允差额,公允类似于收入,账面类似于成本,差额即利润的体现,当年实现900万利润,对甲公司来说,成本增加了,因此作调减处理;但是只确认当年销售的80%部分;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与2正好相反,公允价值及年限均应以甲政策为准,因此需要作调增处理;


4、甲公司长投调整金额按总额后的份额确认,因此确认30%。






五是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与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母子公司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销的原则相同,母子公司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参见本书第二十七章)。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捎,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相对简化的合并报表处理,即将投资方在取得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不是分解为被投资单位实际每一项资产、负债的变动,而是将其统一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单项资产中,但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多少调整,则应将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作为一体来考虑问题。


与合并财务报表不同的是,投资方持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其能够视为一体的主体是投资方可联营或合营企业中自身持有的股权份额部分,该部分交易是内部交易,超越这个范围,即为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其他投资方的交易,相关方面不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这类交易即为投资方与外部进行的交易,交易中进行的价值量转换是实现了的。因此,投资方在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的仅为与自身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


应当注意的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I)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右,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上述对逆流交易的处理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原因在于,个别报表反映的是法律主体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情况,投资方以支付既定的价款自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取得有关资产后,在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售的情况下,该资产的价值在其个别报表中应体现为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确定的成本,虽然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中,但从法律主体价值交换的角度,无法调整有关交易在个别报表中的价值。相比之下,合并财务报表更多体现的是会计主体的概念,对于从会计理念出发,投资方与其在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持有的股权作为一个整体反映的情况下,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可以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销,相应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6-11】甲企业于20x7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x7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I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x7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x7年实现净利润为3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x7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乙公司经调整净利润=3200-(1000-600)=28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8000000x20%)5600000


贷:投资收益 5600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00000-6000000)X20%]800000


贷:存货 800000


假定在20x8年,甲企业将该商品以I000万元的价格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企业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x8年净损益时,应考虑将原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损益基础上调整增加80万元


(2)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因出售资产应确认的损益仅限于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交易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钳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前定用属F木外此G的;rf」询二(


应予说明的是,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相关抵销处理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中亦存在差异。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因出售资产等体现为其个别利润表中的收入、成本等项目,考虑到个别财务报表反映的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的经济利益变动情况,在有关资产流出投资方且投资方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等权利,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相应进行的调整无法调减上述收入和成本,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仅能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确认予以体现。在投资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合并财务报表体现的是会计主体的理念,有关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抵销,相应地调整原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


【例6-12】甲企业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x7年,甲企业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x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程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x7年净利润为2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企业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400万元,其中的80万元(400x20%)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甲企业应当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20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000-4000000)x20%)3200000


甲企业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 ([0000000x20%)2000000


贷:营业成本 (6000000x20%)I200000


投资收益 800000


应当说明的是:


第一,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原因是该损失原则上不因是否发生资产的内部转移而发生变化,即使有关资产未发生实际交易,有证据表明其可收P1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无论资产持有方是哪个企业,均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即相关损失与转让交易无关。


第二,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并能对联营、合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J-U4Z.损益。


应予说明的是,现行会计准则体系「I对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与购买或出售业务的会计处理理念很大程度上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性一般不是体现为出售方的会计处理,而是体现为购买方会计处理的差异。即作为资产的购买方与作为业务的购买方,其在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应当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购买资产的情况下,应当将购买成本按照相对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给所购入资产,但如有关交易是发生在投资方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时,投资方相关损益的确认仅限于除自身以外与联营或合营其他投资者之间的部分;购买业务的情况下,因构成企业合并,其会计处理遵从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此时无论交易是否发生在投资方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有关损益均需金额确认,不再作为权益法下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投资损益的调整因素。


(3)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布•商业实质,


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的,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应予注意的是,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亦应区分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进行处理;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予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合并财务报表相同原则进行抵销或调整。


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应比照上述同一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例6-13]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8%,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1%,丁公司为甲、二、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机器)出资,该机器的原价为1600万元,累计折旧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未计提减值;乙公司和丙公司以现金出资,各投资1550万元。假定甲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投出资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投出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发生了转移。不考虑所得税影响。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900万元,投出机器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70()万元(1900-1200),确认损益(利得)。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投资成本)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权益法计算确认丁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扣除归属于甲公司的利得部分266万元(700x38%)


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上述投资所产生的利得,仅能够确认归属于乙、丙公司的利得部分,需要调整归属于甲公司的利得部分266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资产处置损益 2660000


贷:投资收益 2660000


(4)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5)超额亏损的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这里所讲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时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但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具体应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第一步,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二步,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考虑除长期股权投资以外,投资方的账面上是否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如果有,则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笫二步,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仍需要承担额外损失弥补等义务的,应按预计将承担的义务金额确认预计负债,计人当期投资损失。


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发生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心“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杳登记。


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账外备查登记的金额、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氏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例6-14】甲企业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20x412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20x5年由于一项主营业务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当年度亏损9000万元。假定甲企业在取得该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双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则甲企业当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为3600万元。确认上述投资损失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为2400万元。


上述如果乙企业当年度的亏损额为18000万元,则甲企业楼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7200万元,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为600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则甲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6()00万元,超额损失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在确认了6000万元的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如果甲企业账上仍有应收乙企业的长期应收款2400万元,该款项从目前情况看,没有明确的清偿计划(并非产生于商品购销等日常活动),则在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大于I200万元的情况下,应以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限进一步确认投资损失1200万元甲企业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6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000


借:投资收益 1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2000000


(6)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在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单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及其变动,也会影响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而影响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时,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例6-1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份,并能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当期,乙公司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1500万元,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期按照权益法核算应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应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1500x25%=37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375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3750000


(7)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算的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I,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


【例6-16A企业持有B企业30%的股份,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为上市公司,当期B企业的母公司捐赠B企业1000万元,该捐赠实质上属于资本性投入,B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考虑其他因素,A企业按权益法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A企业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1000x30%=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3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00000


(8)股票股利的处理。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权益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处理,与成本法下的讨论相一致,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意见认为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应采用同样的处理方法,即投资方应在确认应收股利的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同时将应收股利相关价值量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另有意见认为股票股利不影响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投资方不应进行会计处理•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及实务中均采用了第二种做法。


(三)风险投资机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分类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其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比权益法更有用的信息。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可将其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处理,仅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这种特定机构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特殊规定,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四)因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时,“内含商誉”的结转


权益法下,因其他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增资而导致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且稀释后投资方仍对被投资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方在调整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面临是否应当按比例结转初始投资时形成的“内含商誉”问题。其中,“内含商誉”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投资方因股权比例被动稀释而“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相关“内含商誉”的结转应当比照投资方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即应当按比例结转初始投资时形成的“内含商誉”,并将相关股权稀释影响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因股权被动稀释而使得投资方产生损失,投资方首先应将产生股权稀释损失作为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之一,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投资方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后,若发生减值,应先对该笔股权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计算股权稀释产生的影响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投资方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如有)后,应当将相关股权稀释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当资本公积贷方余额不够冲减时,仍应继续计入资本公积借方。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低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c其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布提取以后,不允许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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