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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期已满(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一般企业的弥补期限是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经认定为高薪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期限为10年。


此处留给我们广大的财务人员留下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当企业处于亏损弥补期内,应该充分利用好以前年度的亏损,尽量在弥补期内获得较多的收益。以下我将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具体按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


举例1:在符合新的收入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在亏损弥补期内多确认收入。


举例2:在亏损弥补期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要选择加速折旧(摊销)的方式,尽量选择比较保守、折旧(摊销)比较少的方式。


举例3:在亏损弥补期的最后一个年度内,若企业还有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建议企业在当年减少费用化支出以及非资本化支出,以充分利用以前年度的亏损,待亏损全部弥补完,或者亏损弥补期已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来布局投资。


温馨提示:以上操作以没有违反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前提,财务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完全遵守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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