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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九十八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师执业享有的权利



(1)有权依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依法从事涉税服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师执业需履行的义务


(1)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个人必须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


(2)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涉税服务的范围和规则



一、涉税服务的范围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服务人员可以从事的涉税服务如下:


1.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5.纳税情况审查


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6.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7.涉税鉴证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8.其他涉税服务


【提示】


(1)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2)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


(3)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涉税事宜,税务师不得代办。


涉税服务中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1.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2.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涉税服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涉税服务的法律关系


(一)涉税服务关系的确立


1.涉税服务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涉税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提示】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2.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二)涉税服务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提示】上述内容的变化必须先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


(三)涉税服务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人为终止


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二、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委托方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涉税服务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涉税服务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涉税服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涉税服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对涉税服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涉税服务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涉税服务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涉税服务人负连带责任。


税务师的职业道德


一、税务师职业道德概述及内涵(★)


基本原则包括:


独立、客观、公正;


专业胜任能力;


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


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1.遵法守规


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和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2.诚实信用:税务师职业道德的灵魂。


3.专业胜任: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


4.尽职尽责


(1)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2)忠实代表委托人利益;委托人利益至上是涉税服务业务的核心原则之一。


(3)为委托单位保守秘密。


三、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1.可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信任;


2.可以提高税务师的执业质量,提高执业效率;


3.可以维护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


4.可以强化行业的自律管理,是税务机关行政监管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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