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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广州市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如何开设)



导读:


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下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办法》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下称《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主要就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撤销、人工费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经济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建筑业的发展和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需要法律制度的大力保护。目前,全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的政策法规,农民工欠薪问题从欠薪案、拖欠金额、人数等3个指标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未根本解决。对此,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从技术层面解决欠薪问题。经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解决建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月17日,国办发布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下称“国办2016年1号文”),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对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从制度层面,优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政策地位。2020年5月1日,国务院实施了《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本次《办法》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十部委从技术层面对专用账户制度进行细化,保证该制度具备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办法》的解读及分析


(一)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等三项核心制度的衔接


1.三项制度的概要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具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专用账户资金应“专款专用”,即除了转到为建设工程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外,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并且,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冻结或划拨。


总包代发制度,是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该制度是防止工程层层分包过程中,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农民工工资,防止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为此,《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详细规定了该制度:(1)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2)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3)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实名制管理解决建筑行业民工用工不确定性的管理难题。为此,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及法律法规。


(1)实名制推行的历程


2016年1月17日,国办2016年1号文明确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先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农民工不得进场施工;施工企业建立劳动记酬手册(记录现场施工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考勤及工资结算信息);总包单位不得以包代管,应在项目部配劳资专管员,并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台账。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了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据此,2017年5月11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正式上线。在此之前,住建部已经开展了实名制管理平台的工作。具体为:


2014年5月,住建部委托中建协开展了《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研究》课题研究,并牵头开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2016年3月25日,住建部副部长易军对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平台建设的签报批示,“同意边试点、边完善,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2016年5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湖北省科技馆新馆等两个项目作为全国试点开始试行,经过一年来的试点,为全面推行积累了经验。


2017年5月11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正式上线,标志着平台的推广应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019年2月17日,住建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定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该办法从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方式进行综合管理;该规定还对实名制信息、实名制信息的录入、实名制管理硬件设备设施、农民工工资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及数据共享、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细化明确。


(2)实名制管理的功能


实名制是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其能促进企业和建筑工人的融合,使用工管理逐步规范化、职业化。综合上述国办、人社部、住建部的规定,实名制管理包括用工管理实名化、现场管理实名化、工资考核和发放实名化,在遇到劳资纠纷时可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有效保障农民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工市场秩序。


此外,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组成,各地的实名制数据将全部接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平台中央数据库互联共享;亦可以帮助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该信息形成“大数据”,为宏观政策的制订提供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撑;同时,实名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农民工变成产业工人。


2.三项制度的有机融合


2019年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的管理制度,通过实名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该规定将“实名制”与“工资专用账户”衔接起来。


《办法》借鉴了各地成功做法,将三项制度结合起来,第17条规定,“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办法》通过将三项制度的有机融合,缩短了工资支付链条,形成“专户有钱发、总包负责发、精准发到人”的制度闭环,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专用账户的“专用性”


1.账户开立的专门性


根据《办法》第2条的规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项目开立,“专门”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通过设立专门账户,将人工费与其他款项分“分账”,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通过该专用账户足额支付。


2.款项使用的专用性


《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明确了“专款专用”,“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即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了发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严格限制了专用账户资金的转出。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实务中少数总包单位虽开立了专用账户,而未将该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资金管理的专用性


《办法》第8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该条规定延续了《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的规定。并且,最高院、人社部、银保监会于2020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对《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要求法院在冻结账户资金时,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冻结,除非有法律规定。


(三)明确了“总包单位”的范围


《办法》第2条、3条规定了专用账户的开立主体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简称“总包单位”,是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三类企业:(1)工程总承包单位;(2)施工总承包企业;(3)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很显然,《办法》对《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扩大解释,把“工程总承包单位”亦纳入其中。事实上,“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有着很大区别。


1.定义不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3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施工总承包,通常是指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2.承包范围不同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范围更广,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试运行等全流程。


而施工总承包的范围仅包括施工,其负责的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各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即施工总承包在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内。


3.承包模式的优势不同


从承包模式的优势上来看,工程总承包在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几个阶段内部联系更加突出,在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阶段,工程总承包单位就考虑施工的合理性及科学性,使得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此外,工程总承包具有统一的管理目标、组织体系、管理规则及信息化处理,有效避免了各阶段工作的重复及争执。所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体现了在市场主导情况下政策的引导。


而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勘察、设计往往是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做的,与施工相互独立,相互之间难以产生联动效应。


但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双资质”的要求,即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的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而在具体项目的实践中,如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包单位时,该如何认定工资支付责任主体?以及在“设计-施工”联合体模式下,基于分工不同,又该如何确认支付主体?笔者认为,都需要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予以解决。


(四)细化了专用账户管理的4个核心环节


1.账户开立


开户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


开户时间: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总包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要求: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备案要求: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针对账户开户多、开户难的问题,《办法》在以下两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完善了账户开立规则,在总包单位有2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时,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监管要求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该规定精简了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开立数量,解决了企业专户过多、财务管理困难等实际问题。二是规范优化账户开立流程,《办法》要求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为账户开立提供便利服务,简化开立流程,不得制定开户银行及巧立名目收费,以切实减轻施工企业负担。


2.账户撤销


撤销情况: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


撤销条件:总包单位将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的公式方式,《办法》未进行明确,但在实务中,可通过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项目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短信等方式进行公示。


不得撤销的情形: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的;其他拖欠情形。


关于账户撤销后的余额,《办法》规定了归总包单位所有。


3.人工费用的拨付


建设单位的职责:(1)应与总包单位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人工费的数额或占工程款比例;(2)建设单位按约定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总包单位仍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3)用工量增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工资的,总包单位提出增加人工费的,建设单位核准后应及时追加拨付。否则,将受到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


关于人工费的占比,《办法》未明确。但是,从优化营商角度,在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本地或项目情况,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及规模、施工进度、用工人数、机械化程度等各种因素,对拨付比例进行细化规定,最大程度减少资金闲置。但无论如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总包单位职责:在人工费拨付阶段,主要是建设单位向专用账户拨款,总包单位作为收款方,只有在需要增加人工费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以及与建设单位就人工费占比、数额等进行商议修改。


开户银行职责: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4.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总包代发制度:在总包代发制度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署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在该制度下,即便农民工不是由总包单位自行聘请的,但是基于“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总包单位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在该加重责任的情形下,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表等工资发放资料进行实质审核,应确保总包单位配备的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及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的同时,同步参与分包单位的该工作。虽然总包单位实质审核有一定难度,但随着实名制的推进,劳动合同的落实,该项工作可以逐步深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与《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一致,对于总包代发制度用的是“推行”,而非强制性要求。虽如此,但对于不实行总包代发的,按照《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人工费拨付至专用账户后,是无法将费用转付至分包单位专用账户的。据此,笔者认为,实质上是变相强制规定了总包代发制度性。


实名制管理工作:关于实名制管理,具体要求为:(1)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否则,不得进场施工;(2)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3)配备实名制所需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在实名制下,总包单位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发放给银行,银行据此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支付完毕后,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凭证。


一人一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为防范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总包单位的对专用账户资料的保管义务: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其他工资支付的细化流程: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五)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工资支付监控平台是推动专用账户、实名制、总包代发等核心制度落实落地的重要抓手。


暂行办法颁布后,各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作出精细化规定。同时,《办法》要求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办法》确立了建立纵向与各地人社部门,横向与行业主管等部委互联互通的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平台,以形成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信息共享、信息比对、分析预警、协同监管。另外,《办法》第4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质言之,可以形成这些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系统监控。


关于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的具体操作,各地亦出台了相应对策,比如广东省清远市自2020年底启动的“清远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八个预警”: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考勤预警、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预警、未缴纳工资保证金预警、政府投资工程未支付预付款预警、未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预警、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预警、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预警、未设立维权告示牌预警。通过该预警平台,使得实名制考勤数据及工资支付数据正逐步接入平台监管;使得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相关数据接入平台;使得欠薪隐患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置,从源头上遏制欠薪问题。


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对策


(一)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管理职责


(1)从源头上保证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负有建设管理责任。在工程施工前,应当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


另外,建设单位作为资金支付源头,应尽量减少施工单位垫资施工,防止农民工工资无法保障。在2019年7月1日生效的《政府投资条例》,第一次从行政法规角度明令禁止了“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对专用账户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开立、撤销及工资支付的监督。尤其是对于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总包单位仍然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完善人工费支付比例及纠纷化解机制


在工程开工前,对工程规模、施工进度以及用工数量进行科学、客观评判,尽量准确地设置人工费用占比或数额,最大限度减少资金闲置。另外,对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可以垫付,并将垫付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示工资发放及维权信息。


2.总包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1)总包单位应积极实施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如上所述,《工资支付条例》实质上“变相”规定了总包代发制度的强制性。实际上,如总包单位未推行代发制,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即便无总包单位未推行代发制的处罚条款,但行政执法单位在面临考核压力时,总包单位一样可能招致处罚。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来看,农民工能否及时、足额领取工资,显然属于总包单位的监督范围。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被认定为总包单位监管不力,监管部门可按照《工资支付条例》第56条规定对总包单位进行罚款。


所以,总包单位应提高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的认识,积极实施总包代发制度。


(2)落实实名制管理


总包单位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落实:(1)用工管理实名化;(2)现场管理实名化;(3)工资考核与发放实名化。


(3)落实分账制


如上文所述,专用账户制度就是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作为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报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材料进行实质审核。


(4)建立分包队伍全过程动态评价机制


第一,建立分包单位管理标准。总包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明确各分包方的管理职责,对分包性质、管理内容和工作流程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二,对施工分包单位准入进行资信评价。主要对分包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施工经历、工程管理、合同履行、资源配置、教育培训等进行资信评价。


第三,对分包过程能力进行评价管理。通过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月度评价、过程能力评价及工程竣工评价,来提高施工管理。


通过对分包单位评价管理,对于出现过恶意欠薪的分包单位,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分包单位,纳入黑名单,以示惩戒。


(二)健全工资监控和保障制度


1.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办法》出台后,各地陆续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平台,推进了农民工工资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同时,还应完善欠薪预警机制,对于税务、工商、水电供应等单位反应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欠薪隐患,防止欠薪事态发生及扩大化。


2.完善落实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在建工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能有效遏制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1)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上,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法定化,对“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进行具体落实,减轻施工单位的资金负担,保障工程款实际支付的可能性,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的问题;担保方式可按照各地要求及项目情况进行,一般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但担保机构担保函等,但不管是哪一种方式,该担保都是在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时,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为拖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实施,云南省、江西省已陆续发文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安徽、贵州等地也在按照《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加快制定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横向比较各地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在担保金额、担保形式等虽有不同,但都在围绕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行周密部署。


(2)推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用


关于“工资保证金”,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更多执行的是相关政策文件。如2004年原劳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该等规定均为国家层面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宏观层面的构架,而对于如何缴纳、缴纳多少、缴纳主体、缴纳程序等并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


在缺乏国家层面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了立法功能。比如,大多数地方性法规都将施工企业列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包括江苏、北京、广东等地;各地对于缴纳数额的规定也有所差别,江苏规定在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深圳市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最高为300万元,最低为5万元;广州则规定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关于缴纳方式,不少地方明确用保函代替保证金,如北京、深圳、杭州。


3.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建设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社部门对于查处的拖欠工资的企业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部门诚信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欠薪失信企业进行多部门联合惩戒,使得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罚”,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1.严查拖欠工资行为


如上所述,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2.完善拖欠工资突发事件处理,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早在2013年,全国总工会方面就表态,要推动地方政府普遍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概括地说,欠薪应急周转金就是由地方政府在综合地方工资水平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财政预算专款的方式出资,垫付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基本生活费,解农民工燃眉之急,同时也降低了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一种兜底性制度,更多的是需要落实实名制、专用账户制度、总包代发制度,压缩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空间,加大企业的劳动违法成本,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改进用工方式改革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在建工领域,鉴于用工流动性大、稳定性差,施工单位应着力于培养自己的用工队伍,包括将一批有技术、有专业的工人转化为固定的建筑用工队伍,形成自身的劳动力优势和技术优势。


在国家层面,应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鼓励有能力的劳务企业向总包和专业企业转型。住建部在2017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明确了“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通过用工方式改革,保障了农民工用工的稳定性,降低了不稳定性对于工程施工的影响以及对于用工管理的障碍。




本文作者:



王怀志,德恒昆明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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