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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水泥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税企之间对于是否哪些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房屋和该由谁来缴纳税款存在很多的争议。现在来梳理一下相关税收政策。


一、房产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征税依据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需要缴纳房产税,我国只就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征税范围内房屋开征房产税。在实际工作中,税企之间对于是否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房屋存在很多的争议。


征税对象的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如暖气,给排水设备,室内游泳池,电梯中央空调等,对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征税对象。


此外,还要注意房产税征税对象有以下特殊规定:


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2. 水泥厂贮存,氧化水泥的水泥罐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3.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4. 已拆除不存在的房产不论账面是否保留原值都不征收房产税;


5. 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 超龄使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


7. 闲置不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


8. 2006年1月1日起,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均应征收房产税,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征税范围内拥有、使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纳税义务人是集体单位和个人;


2.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使用人;


3.融资租赁房产的纳税义务人是承租人;


4.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购房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5.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6.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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