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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有哪些(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从什么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9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要求: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事项制度办法,合理确定权责发生制事项和资金数额。


《关于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25号)明确: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为:(一)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事项,在预算中已做安排,有具体项目名称和资金测算,当年应支未支的款项;(二)国务院已批准动用,当年未实际支付的预备费项目;(三)预算已经安排,当年应支未支的工资和社保资金;(四)国库集中支付中,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五)当年出口退税中应退而未退的出口退税收入;(六)预算已经安排,根据国债余额管理有关规定形成的应发未发国债;(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规定,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地方各级财政应按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不得超范围列支。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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