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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账务(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税法修订后,劳务费将和工资、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并在一起,作为综合所得以年为单位汇算计征个税。




劳务费和工资相比,要琐碎得多,费解得多。下面就为大家讲讲劳务费在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最常见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劳务费与工资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真能分得那么清楚吗?企业聘用在校研究生上班支付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务费还是工资?聘用退休人员呢?聘用清洁工呢?


在大多数人的心里,可能认为劳务费属于零星劳动所得。“零星劳动”该如何界定呢?以工作时间来界定,还是以报酬金额大小来界定,抑或以是否签劳动合同来界定,估计都很难说精准。


若以时间来界定,企业聘用大学教授做咨询顾问,可能数年内都要按月支付报酬。若以金额来论,工资金额可能很小,劳务报酬金额可能很大。若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界定,也不尽合理,有些单位为了规避给低端职员上社保,给他们发工资时会假借劳务费名义,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新个税下,劳务费要怎么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劳务费与工资的差别,我觉得可以分两步界定。首先确定原则,纳税人有多处劳动所得的,最多只能将其中一处所得视为工资。然后分清主次,如果员工已有单位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这一单位可认定为“主”;在其他单位还有兼职的,兼职的单位认定为“次”。“主”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工资,“次”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劳务费。


兼职取得劳动报酬,有一种特殊情形可变通处理。如果在集团内或者系统内兼职,可以把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劳动报酬合在一起做工资处理。


第二个问题,劳务费个税如何扣缴?


用工企业(单位)需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劳务费个税,这点我相信大家都明白。现实中令人烦恼的情形是,劳务报酬约定的是税后报酬。这意味着,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把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然后再做个税扣缴。


经此一绕弯,很多企业的老板难免会认为这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不愿吃这个“亏”。老板不愿“吃亏”,会计就该犯难了。劳务费如果不交税,直接做费用处理,企业会有税务风险;如果不做费用处理,就只能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这会导致公司资产不实,形成潜亏。


第三个问题,劳务费支出要不要获取发票?


没有发票,劳务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有一点是明确的,大额劳务费没有发票是存在税务风险的,税务可能不会允许企业将之在所得税前扣除。


小额劳务费呢,如果要求提供发票是不是有点强人所难呢,毕竟到税务代开发票是件费时费力的事情。税务对此的解释是,个人小额零星劳务费以税务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针对小额零星劳务费,税务没有非得要发票做佐证,内部收款凭证也可以,但应载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劳务费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参考依据是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通常是按次不超过300元-500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这个标准会随着时间弹性变化,具体应以最新的税务政策或税务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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