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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客票行程单有电子版的么)


3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前飞猪员工罗某,及其妻子、妻妹等人,被判处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查,罗某与其妻等人在余杭区的家中,打印国内各航空公司或各大机票销售代理平台售出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涉及票面额66亿元以上。


罗某2015年7月入职飞猪,担任阿里飞猪交通业务部国内交通(机票)运营专员,负责飞猪公司自营的五家机票代理店铺业务。利用职务便利,罗某可获取客户的行程单电子票号,并提供给合作公司,用于打印行程单后出售。行程单上有乘客姓名、身份证号、出行日期、出发地、目的地、电子客票号、舱位座位号、机票价格、打印方式、打印单位等。


罗某一方面利用本职工作中的便利,登录航信系统后打印机票行程单,出售获利。另一方面,在2016年初,他以代打行程单的名义,向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郭某租赁其公司的账号密码,以及购买空白行程单。2016年,罗某的妻妹刘某注册杭州长隆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名义登录航信系统,打印行程单及领取空白行程单。另外,罗某前同事王曦、潘某也向罗某提供电子客票号码。


据公安机关调查,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某甲公司每月向招商银行领取行程单的数量为2000张至20万张不等,共计领取12391248张(扣减已作废数量);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某乙公司每月向招商银行领取行程单的数量为2000张至20万张不等,共计领取4336658张(扣减已作废数量)。


涉案的杭州长隆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就是机票代理公司。为谋求利益,机票代理行业非法出售行程单、违规使用虚假行程单的情况,在行业里早有出现。


2011年,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联合民航局清算中心发现,部分代理企业存在行程单纸质载体造假现象,责令7家企业停业,1家企业被注销销售代理资质,9家企业遭警告。行程单纸质载体也可用作报销凭证。


2014年,一家旅行公司的机票代售员为获得更多返点,制作虚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百张,后因非法制造发票罪获刑半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8年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可供报销。民航数据分析师李瀚明告诉界面新闻,非法出售行程单相当于倒卖发票,用来让企业报销抵税,机票税额因为包含燃油机建费等,不能直接使用标准增值税的税负,旅客要以行程单作为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他认为,现在的行程单仍然是十二年前的版本,只有简单的水印防伪,和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的二维码管理几乎差了一个时代,辨别虚假信息能力落后。另外,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由民航局开具并发放,具有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税务局通常认可行程单的合法有效性,这就形成了监管层面的漏洞。


李瀚明表示,非法出售行程单在业内较为常见,不仅是民航出行领域,以前也存在倒卖火车票的非法行为,因为火车票同样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据查,本案中的购买者均将行程单用于差旅费报销,尚无证据证实购买者将行程单当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由于其他售票平台到苏航公司用电子客票号查询飞机票状态,所以苏航公司系统中有电子客票号码。通过在航班、舱位、飞行距离等条件中筛选出价格高的航班,基本可以做到每个票号对应的行程单面额在1100元以上,平均每天发送八九千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且均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1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多至四年多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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