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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签阴阳合同是避税违法吗(个别明星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漏税锒铛入狱这说明)


金钱——明星避税的源动力

明星们之所以绞尽脑汁避税,归根结底还是“向钱看”的结果。以《2017中国名人商业价值榜》TOP100为例,其中某明星以2.44亿元的收入拔得头筹。如果不采取任何避税措施,这笔钱要交多少税呢?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征收方法为: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2万元到5万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


换句话说,假设某明星全年的收入都以个人劳务报酬的形式应税,则其纳税金额将接近1亿元!随随便便少挣“一个小目标”。因此,做好税务筹划可以说是任何一位演艺界人士、特别是大牌艺人最关心的事。



“阴阳合同”是民间一个通俗比喻,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普遍所称的“阴阳合同” 其主要特征是对同一应税行为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其中真的合同金额较高,假的合同金额较低,而用假合同作为实际上征税的依据,以此实现逃税目的。


实践中,对于“阴阳合同”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不能简单化的认为凡是两份合同就必然属于“阴阳合同”。早些年可能签订“阴阳合同”在影视行业还是很普遍的,但毛阿敏、刘晓庆事件后,明星们认识到“阴阳合同”风险极高,实践中已经很少有人这样操作了。


早前崔某微博里爆出的更像是一个混合业务项下的两份应税的合同。两份合同对应的合同内容并不相同,属于混合业务的收入分拆:1000万是作为演员的演艺收入部分,5000万是作为工作室的收入部分。理论上只要分别纳税,是不会触及法律红线的。为什么要采取业务分拆的方式签署合同呢?奥秘就在于避税上。


业务分拆——明星避税新套路

按照个税累进税制的特点,明星个人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明显不划算。如今业务分拆,已经成为明星避税的新套路。


具体来说,他们首先成立自己的经纪公司或者自己的艺人工作室,并以工作室/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随后,艺人们会要求演出商或者剧组与设立的多个公司或工作室签订各类服务合同,比如策划合同、宣传合同、制作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等。这样便可以通过公司账目摊销艺人团队的各种成本,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进行投资分红。


这种做法能为艺人省下多少钱呢?以崔某爆料的5000万元合同为例,粗算一笔账:


倘若该笔5000万元全部直接计为艺人的个人所得,则应缴纳的税款为5000×40%=2000(单位:万元),明星实际到手仅3000万元。


倘若该笔款项以策划合同款、宣传合同款等名目支付给艺人经纪公司,再通过经纪公司分红的形式进入艺人的腰包,则需要缴纳的税款如下:


(1)增值税及城建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广播影视服务首先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即5000÷(1 6%)×6%=283(单位:万元);另需缴纳城建教育费附加:283×(7% 3%)=28.3(单位: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换句话说,经纪公司可以通过列支成本的方式少缴税。我们假设该项目可摊销的总成本为2500万元,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5000-28.3-2500)×25%=618(单位:万元)。


(3)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在缴纳完上述税费后,合同款尚余约4000万元在经纪公司账目上。最后一步就是采用公司分红的方式,让这笔钱进入明星的口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实际分给自然人股东的红利部分,直接按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此粗算,这笔钱落入明星口袋,需要缴税约800万元。


如果我们把以上(1)(2)(3)项相加,总纳税额大约为1729.3万元,已经节省近300万元。



不仅如此,影视文化公司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能为明星们省下更多: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可以减半,即适用3%的征收率来征收;另一方面,以新疆霍尔果斯为代表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也会推出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影视文化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政策。粗算下来,税负还可以在1729.3万元的基础上降低50%左右。换句话说,通过业务分拆 税收优惠的组合拳,明星实际可到手的收入多出了1000多万元!


行业火爆,“税后价”已成行业标配

看到这里恐怕吃瓜群众想必还会有这样的疑问:艺人利用经纪公司或者成立艺人公司以实现少纳税的方式,在实现中会不会因为太麻烦,很多演出商或剧组并不配合呢?


其实不然。相反,行业中的各方主体一般都会互相配合的。至于配合的理由,大约有以下三点:


一是大家似乎都认可这是正常的“合理避税”方式,也不会损失利益,至于是否真的发生了相关服务,行业内彼此心照不宣。


二是现在整个行业是风口,流入的资金太多,呈现出僧多粥少的局面。在这种流量=资源=钱的情况下,大牌艺人往往会被各方哄抢,以至于艺人劳务要价水涨船高,并且目前基本已形成一个惯例,就是都要“税后价”。也就是说艺人跟你谈的是税后的收入,税由演出方或剧组另行支付。这也不难理解演出商或剧组有驱动力签订这样的合同了,因为分拆成跟各类公司和工作室签订合同,对他们来说,只需按6%缴纳增值税甚至适用只按3%的征税率来缴税,而不是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按最高40%的累进税率。


三是绕过广电总局的限薪令要求。2017年9月22日,广电总局下达“限酬令”,“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要严防超大合同出现。在实践中,明星往往与制作方以“宣传费”“特别劳务费”等名目,订立多份合同,以此绕过上述限定。


通过业务分拆的方式避税看似合法,但实际上也存在着合同是否真实履行的法律风险。例如,制片方与工作室签署了包装合同1000万,但如果实际中并没有包装的业务就可能构成虚假合同。在税务查处时就很容易露出马脚。税务检查人员往往会核实合同中项目的签署时间、合同的项目类别以及项目成本等具体内容,以发现那些不符合正常经营活动的程序。


因此,税务核定中是否真的发生了合同中应税服务,其实是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合同的重点。而一旦发现签署的合同是一个空壳合同的情况下,就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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