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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费海关完税价格行政诉讼(进口后的保修费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作为税基,与关税等进口环节税税率一起共同决定纳税义务人纳税金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主动申报的价格均会被接受,但在海关认为企业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成交价格的定义时,则可能实施估价。以下选取部分估价案例进行分析,供企业参考。




案例一

焦点:海关提出价格质疑的起因、流程及企业的应对方式




案情


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C公司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口塑胶原料共4批。货物进口放行后,海关提出价格质疑,经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并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后,海关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对A公司估价补税 54万元。A公司不服海关估价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经审理,复议机关撤销了海关的原征税决定,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经重新核定,海关决定适用合理方法再次估价,补税金额为43万元,并退回企业差额税款。A公司对海关第二次做出的征税决定仍然不服,再次提出行政复议,后企业与海关达成和解结案。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海关估价案件。通过该案例,可以了解到海关估价的原因、流程、方式方法、企业的法律救济途径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知识。




一、海关审价的法律框架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原则、方法、程序等,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海关对企业提出价格质疑的原因


通常,海关会基于如下原因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期相同或类似货物国际市场行情;


2、申报情况不符合行业惯例或类似交易的特点;


3、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特殊关系可能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4、存在其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本案中,海关对A公司提出价格质疑的原因,是其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其他相同或类似货物同期进口价格相比较低,且交易各方可能存在关联关系。这两种原因也是目前海关提出价格质疑的主要原因。


三、 海关审价和估价的流程


《审价办法》详细规定了海关审价和估价的流程,包括如下步骤:


①海关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


②企业在限期内提交能够证明价格书面资料和证据


③海关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


④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价格质疑都会完整经历上述步骤,如果企业提交的资料已经能够使海关信服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那么程序将终止于第②步结束。本案中,海关没有接受企业解释,最终做出对A公司的估价补税决定,是一个完整的估价流程。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在完成上述第②步后,海关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也没有规定如果企业的解释被接受时,海关应以什么文书和行为表明其态度或结论,这在实践中给企业带来困扰。笔者建议,在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前,企业应该主动向海关了解和确认海关是否接受了企业的解释,而不是一直被动等待。


四、 海关估价的方法


根据《审价办法》,海关估价方法包括: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4、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5、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6、合理方法。


上述估价方法应顺次被使用,4、5顺序可以颠倒。实践中,最常使用的是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另外五种方法中,“合理方法”最常被使用。


本案中,海关第一次估价使用的是相同货物估价方法,该方法的使用具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估价决定须以同一供应商、相同商业水平、进口数量基本一致、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一致为前提,调整项目也须有法律规定,存在多个参考价格时必须使用最低价格。但本案中,海关使用的该方法时,所调整的项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未选取同期进口相同货物中的最低的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此外,海关认为交易价格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但是并没有主动收集能够证明A公司与B、C公司存在特殊关系的证据。基于上述原因,复议机关撤消了原海关做出的估价决定。


第二次估价海关使用的是合理方法,即该方法之前的其他五种估价方法均已被排除。“合理方法”如何使用,《审价办法》的规定并不明确,仅给出定义为“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该规定不具有操作性,但确实也给企业和海关留下了沟通空间,企业可充分实施举证权,与海关沟通合适的估价方法,如果不认可海关使用的计算方法和依据,还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利益。该案中,企业两次提出了行政复议,最终海关与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无疑是企业利用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本案启示


A公司通过两次复议,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束了耗时两年的价格争议。借此可以总结企业应对海关审价时的经验和注意事项:


一、积极应对,首先自查,谨慎提交资料


通常情况下,海关启动正式价格质疑程序前已经有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因此回避和轻视来自海关的价格质疑是不明智的,但如何提交价格证明资料是必须谨慎面对的问题。


企业应首先自行对应法律规定进行自查,审核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原则,如果确属无误,则选择和组织相关证明资料提供给海关;如自查发现确属有误,则建议如实向海关反映,说明原因。所有向海关提交的资料,都应紧紧围绕海关价格质疑的核心点。


二、发现不合理之处,可利用复议来解决


虽然海关拥有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权,其工作专业而权威,但具体到每个案件,海关未必没有判断不够准确的可能。而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程序,价格相关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将重新审查下级海关的估价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撤销下级海关估价决定的案件并不罕有。因此,如果企业认为海关的价格质疑及估价程序中确实存在不合理、不正确之处,则完全可以利用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焦点:成交价格中的实付、应付概念


案情


H公司申报进口国外A公司高端品牌服饰,但申报价格低于同档次服饰的进口申报价8%至15%不等,且其报关价格与国内最终销售的吊牌标价比与同行业通常比例存在较大差异。海关认为存在价格风险,遂对H公司提出价格质疑。


海关要求企业提供与A公司相关的会计账册资料以核实买卖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除货款外,H公司还向A公司先后支付了15笔其他费用,且首次支付时间是在第一次进口前一个月左右。H公司解释称:其与A公司的合作采取“委托设计—挑选图稿—支付对价(设计费)—境外生产—进口服装(支付货款)”的形式,即H公司进口A品牌服饰前,必须先委托A公司进行H公司拟进口服装的设计,然后由H公司挑选中意的成稿并支付设计费用,A公司按照H公司选中的图稿在境外进行生产后销售给H公司。




法律分析


《关税条例》《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成交价格调整项目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本案中,海关经调查发现H公司除向A公司支付正常的货款之外,还向其支付有15笔其他费用,通过了解买卖双方的全部交易流程,确认了上述费用为H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设计费用。海关认为,该笔费用虽然并未以“销售价格”的名义体现,但该设计费用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设计、制图费用——“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4.在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应为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设计、工艺及制图”,一般是指买方直接向卖方提供图纸等协助,再由卖方根据图纸进行生产。而该案中,设计图纸是由H公司委托A公司设计完成的,之所以也被计入完税价格,海关认为:H公司付费请A公司设计,图稿的所有权应属于H公司,之后A公司再使用图稿进行生产,即等同于H公司免费向卖方提供了设计图稿,因此设计费属于H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一部分。




本案启示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海关对企业提出价格质疑时,会要求企业提供范围很广的资料,诸如审计报告、加盟费、市场推广费、广告费、特许权使用费、保修费、运保费相关资料等。有时企业可能会不清楚海关要这些资料的用意,但往往海关就可能在这些资料中发现需调整进成交价格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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