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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不含税(只有年终奖超个税,总收入不超过)

一、年终奖的定义


在个税范畴里,“年终奖”是人们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通俗叫法。“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含税的年终奖个税算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目的主要是解决含税年终奖的个税计算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步骤计算: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作为应税收入;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收入。


2、以应税收入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加深对以上公式的理解:


案例1、王某2017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4000元,该月同时取得2016年全年一次性含税奖金30000元,王某年终奖该缴纳多少个税?


王某月工资薪金4000元,大于3500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含税奖金30000元直接作为应税收入,即应税收入=30000;


根据应税收入除以12个月,即30000÷12=2500(元),查表可以找出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税=30000×10%-105=2895(元)。


案例2、王某2017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3300元,该月同时取得2016年全年一次性含税奖金24000元,王某年终奖该缴纳多少个税?


王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3500-3300=200(元),全年一次性含税奖金减去200元差额的余额作为应税收入,计应税收入=24000-200=23800元;


根据应税收入除以12个月,即23800÷12=1983.33(元),查表可以找出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税=23800×10%-105=2275(元)


三、不含税的年终奖个税算法


在实务中,有公司为员工承担了年终奖的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对此年终奖个税如何计算,需要分别分析。


(一)公司为员工承担了年终奖全部税款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国税函【2005】715号第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可以看出,在公司为员工承担了年终奖全部个税的情况下,年终奖的个税计算的最关键环节是把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后年终奖个税的计算就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进行了。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3、王某2017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4000元,取得2016年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22800元,王某取得的年终奖应该缴纳多少个税?


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即22800÷12=1900元,查不含税税率表,找出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105)÷(1-10%)=25216.67元;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即25216.67÷12=2101.39元,查含税税率表,找出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王某年终奖应纳个税=25216.67×10%-105=2416.67元


案例4、王某2017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取得2016年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22800元,王某取得的年终奖应该缴纳多少个税?


王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3500-3000=500(元),全年一次性不含税奖金减去500元差额的余额除以12,即(22800-500)÷12=1858.33元,查不含税税率表,找出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500-105)÷(1-10%)=24661.11元;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差额500后的余额除以12的商数,即(24661.11-500)÷12=2013.43元,重新查找含税税率表,找出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此处,有专家认为直接按照24661.11元除以12来查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笔者并不认同。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税=(24661.11-500)×10%-105=2311.11元。此处,有专家认为直接按照24661.11元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税,但笔者并不认同。


(二)公司为员工承担了年终奖部分税款的处理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8号)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做出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第一步,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步规定的查找税率A的公式中没有考虑当月工资低于费用的扣除标准的差额,而国税函【2005】715号则考虑了当月工资低于费用的扣除标准的差额。


第二步,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案例5、王某2017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取得2016年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22800元,公司与王某约定其年终奖应纳的个税由公司承担50%,那么王某取得的年终奖应该缴纳多少个税?


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2800÷12=1900元,查不含税税率表,找出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22800-500-105×50%)÷(1-10%×50%)=23418.42元;


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应纳税所得额23418.42元应该减去差额500元后除以12的商,即(23418.42-500)÷12=1909.87元,查含税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此处,笔者认为,既然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来查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就应该减去差额500元,但大部分专家认为直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3418.42元除以12的商来查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个问题还需大家进行讨论,也希望税总给予明确。


应纳税额=(23418.42-500)×10%-105=2186.84元;王某个人实际缴纳税额=2186.84×50%=1093.42。此处,笔者也认为23418.42元减去500元的差额计算,道理同上,但大部分专家认为直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3418.42元计算应纳税额。


四、年终奖个税计算需注意的细节问题


1、任职时间不足一年而取得的年终奖,是否除以实际任职月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不是除以实际任职月数。也就是说,不管任职时间长短,都是一律除以12。


2、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可否使用年终奖的计算方法计算个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员工低价购房所得可否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以上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需要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案例6、甲和乙月工薪都高于3500元,甲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年终奖为18001元。甲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甲的应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乙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1÷12>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乙的应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6305.9元。这样一来,乙较甲少了1000多元。


5、一次性奖金的“三险一金”可否税前可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在支付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按规定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一月内取得两个以上单位的年终奖可否合并计算


有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员工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算纳税。也有税务机关认为,对不同受雇单位同月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同类合并计算个税。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纳税人一个年度只能采用“一次”的理解有歧义。有的认为一个代扣单位对同一纳税人的使用方法只要不超过一次就是符合9号文件精神;有的认为谁先发放谁先申报就认谁,其他单位按9号文件申报的全年一次奖金计算方法一律不认;有的认为一个纳税人一个年度只能采用一次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由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合并同类收入采用一次就行(杨建勤 )。


7、退休人员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能适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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