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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中国个人税负和国际上对比)

文 恒大研究院 任泽平 罗志恒 孙婉莹


2)州税由一般销售税和总收入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收益税)、牌照税、房产税、遗产和赠与税、采掘税等组成,2018年为1.03万亿美元。其中主体税种是销售和总收入税、个人所得税,分别占税收比重为46.8%和38.0%;公司收益税占比4.7%,牌照税占比5.6%,房产税占比1.9%,其他如遗产与赠与税、采掘税等占比3.0%(图表2)。销售税是零售税,对在州辖区内消费者购买货物和劳务征收的税。由于销售税是州级税收,各个州的税率不尽相同,且有的州允许州以下地方政府一起捆绑征收销售税。美国有5个州尚未开征州级销售税:阿拉斯加州、特拉华州、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和俄勒冈州,这5个州中阿拉斯加州和蒙大拿州允许地方政府收取地方销售税。



联邦、州、地方税制相对独立,且比例相对稳定。联邦税收占全国总税收约为66%,州和地方政府占比34%;在州和地方政府中,州占58%,地方占42%。


就各税种的占比而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是主要税种。其中,2018年,国内增值税占总税收39.3%;第二大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占比逐年上升达到22.6%。进口货物消费税及增值税占比10.8%,个人所得税占比8.9%,国内消费税占比6.8%,,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城建税占比分别是3.7%、3.6%和3.1%(图表5)。


1.2 税收法治:美国高度规范,中国税收法定有待提高


2 中美宏观税负对比:全口径中国宏观税负高于美国


2.2 中口径:考虑税收、社保的情形,美国宏观税负水平近年略高于中国


2.3 大口径:考虑税收、社保、非税的情形,美国宏观税负水平高于中国


2.4 全口径:中国有四本预算,全口径下的宏观税负水平2009年起中国超过美国


2.6 非税收入:中国占比远超美国


3中美税收结构对比


3.2 美国:个人税和直接税占主体地位,注重调节公平


3.3提高直接税比重是财税改革既定方向之一


现代税收体制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而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与这一功能是相违背的——原因在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针对流通环节征收的税种本质上是对需求和消费征税,而收入越高的人,边际消费倾向和消费率越低,因而间接税具有“累退”的性质,而非“累进”。


随着财富分布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加剧,累退性的税制结构与调节收入分配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对此,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在这一既定方向之下,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的推出只是时间问题。


4 中美税负对比的启示:减税清费势在必行,放水养鱼


4.1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导致近90%的税收由企业缴纳,税负感重


从宏观税负来看,小、中口径,中国宏观税负与美国相差不大;考虑到土地出让收入的全口径宏观税负,中国高于美国。但是从企业看,中国企业的负担高于美国,这主要是和中美税收结构相关。中国税收的征收对象以企业为主,美国税收的征收对象以个人为主。2018年,中国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占财政收入比重为52.8%,而2018美国的企业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只有3.7%。


现阶段中国已经完成营改增改革,增值税税率连续下调。但目前企业对减税的获得感并不强,原因在于:第一,增值税是间接税,减增值税并不直接增加企业利润;第二,增值税是流转税,在流转转接征收,减税具有二次分配效应,受益于减税的往往是占据强势地位的上游行业和国企,而民企和中下游行业受益较少;第三,对于部分原应缴纳营业税的部分企业因为征管原因并未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征管加强需缴纳增值税;第四,不同行业的获得感有差异,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高科技企业等劳动密集型和智力密集型行业,由于人工工资不能抵扣因此减税获得感不强。有些生产环节很难实现全额抵税,增值税不能完全转移出去。


两税并重,统一税法。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逐步的过程,且经济发展有巨大的资金需求,在过往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决定了中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的复合税制。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贫富差距扩大,逐渐提高所得税地位、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必要性提高,由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为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针对企业所得税,应该本着公平、效率、简便的原则,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税基、税率、征管程序等。


4.2费用多、杂造成企业税负感明显


中国企业承担的费用多、杂,且由于税收法定程度不高导致这一现象更加严重,致使企业直税负痛苦指数高。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营商环境总排名为第31名,较上一年度上升15位,但其中的分项纳税环境排名只是第105名,是制约总体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因素。2018年中国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14.7%,远高于联邦非税收入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的占比3.4%。大量的非税收入虽然名义上不是税,但实际上相当于是“准税收”,导致中国的宏观名义税负与美国相差不大,但是企业的实际税负比美国重。


清理费用的工作必须继续坚持。对于确实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对于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可以“费改税”,比如社会保障费。对于重复收费项目、完全凭借部门行政管理权的收费项目应取消。


4.3税收“用之于民”和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成本过高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应有之义。虽然近年中国一直在追求“钱从哪里来,用在哪里去”的透明度,但和美国相比存在差距。虽然近年来财政支出更加倾向于医疗、教育和社保等民生支出,但与美国比、与居民的实际需求比,社会保障水平偏低。以医疗为例,根据知名医学期刊《柳叶刀》发布2019全球医疗质量和可及性榜单,中国排名第48位,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此外,医疗资源的分布也极不均衡,根据复旦大学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医院排行榜》,百强医院中北京、上海和广东分别有21、20和9个,这三个超大城市拥有的百强医院数量占据了全国的半壁江山。


高质量与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应该是政府取得税收、履行职能的重要目标,这需要财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增加透明度、法制化,对税收的“用之于民”是很有必要的。


4.4推进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转型


随着我国经济中第二产业比重下降和第三产业比重上升,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兼顾经济建设和民生投入,我国税制应进行改革,推进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向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转型。2018年我国税收收入中间接税占比超过60%,由于间接税具有可转嫁性、累退性、隐蔽性等特点,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会产生四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第一,间接税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直接嵌入商品和服务价格中,企业的成本与收入均受间接税影响,消费者也承受了含税价格,企业盈利水平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将受到影响。此外,间接税又以增值税为主,随着第三产业占比逐步提升,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诸多成本费用尤其是人力成本难以进行增值税抵扣,造成部分第三产业的部分企业实际税负相较营改增前有所提高。


第二,间接税具有累退性,即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增加负担变小;同时消费性开支占收入的比重愈大,税负就相对愈重。而低收入阶层用于消费的比重大于高收入阶层,所以,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低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会大于高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对贫富差距会产生逆向调节。


第三,间接税对经济具有逆向调节作用,不具备直接税“内在稳定器”的功能。


第四,在我国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间接税比例过高会增强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追求经济片面增长的动机而不注重提升经济效益和居民收入。间接税对生产和流通环节征收,其在税收收入中占比过高,会导致政府热衷于能够提供丰富税基,具有较大经济乘数的重工业、建筑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的建设。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质的发展。


4.5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在综合课征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收入调节功能


2019年,中国开始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推行专项抵扣并提高免征额,在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减轻工薪阶层纳税负担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2019年个税同比-25%。


但当前的新个税下,主要纳税人仍是工资薪金收入群体。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体现为透明化的收入,大部分由发放者代扣代缴,基本没有逃税漏税的空间,中低收入群体90%的收入由这些所得构成。但诸如部分群体的其他来源或隐性收入并未涵盖其中,而这部分渠道收入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具体的操控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很少。


这样非常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中国应继续推进个税改革,扩大征税群体,对隐形收入提高征管覆盖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继续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抵扣,防止个税沦为逆向调节的工薪税。


4.6继续推进资源税扩围与消费税征税对象调整,充分发挥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反映资源的稀缺性


持续的减税降费导致财政收入增收困难,因此需要从其他地方拓宽税源。资源税已经立法,做了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但是税率依然较低、征税范围依然较窄,未来应提高税率并扩大范围。目前水资源税的试点范围逐步扩大,2016年在河北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至京津等九个省区,从实施的情况看提高水利用效率、增加了财政收入,未来水资源税预计将在全国推开。


消费税则可能调整征收对象,扩大对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的征税,同时提高税率,真正实现以税收促进新发展理念的实施。


4.7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与消费税划转地方工作,构建地方税体系


营改增之后,虽然通过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成比例以保证地方财力,但是地方税体系迟迟未能建立。美国的地方税体系以房产税、个人所得税、销售与总收入税为主体,中国可以将房地产税与消费税共同构建地方税体系。


目前,房地产税已经处于全国人大立法的预备阶段,由于真正出台房地产税需要解决不同产权性质的界定、整合房地产相关的税种、设定征收的标准(无论以套还是面积征收均存在不可能绝对公平,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的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但未来出台并立法是必然趋势。消费税划转地方工作已有进展,根据国发〔2019〕21号《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文,将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操作方向为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


4.8继续实施减税降费并优化方式,从减增值税改为减企业所得税和社保缴费率,提高企业获得感


一是继续下调社保缴费率3个百分点,其中养老、医疗保险缴费率分别下调1和2个百分点。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2020》显示,2019年中国企业总税率(企业负担税费与社保缴费/税前利润)为59.2%,较2018年降低4.8个百分点,取得明显改革成果,但仍高于OECD成员均值、美国和越南19.3、22.6和26.0个百分点。其中原因主要是社保负担过重,2019年企业(北京)含五险一金的总社保缴费率39.8%,远高于美国的8.2%、韩国的6.1%、日本的10.1%等,也远高于其他金砖国家均值的21.9%。


二是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至21%,与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2019年减税降费超2万亿元,但企业的获得感不强,主要原因是减税集中在增值税,增值税本质为价外税,并不与企业盈利直接挂钩;且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议价能力弱,从增值税减税中受益较少。减企业所得税能直接增加企业利润,且使减税普惠化,惠及民营和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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