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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155号


泉州市策嘉哈格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577046943T)


一、 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泉州市策嘉哈格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为南安市菡一一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8月01日,法定代表人吴美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整,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销售:服饰、鞋帽、皮带、小饰品、日用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包袋材料、五金配件、织带、塑料颗粒、皮革、皮标、纺织品面料。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丰州税务分局。2018年1月被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丰州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企业“查无下落”。


(二)违法事实


1.协查发票取得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5920121090132931)等协查案件资料,证实泉州市琨琮鞋服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泉州市策嘉哈格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涉及金额合计0元(270076.80、-270076.80)、税额合计0元(45912.99、-45912.99)、价税合计0元(315989.79、-315989.79)为虚开发票,发票明细具体如下:(小编略)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丰州税务分局确认,以上发票中32份于2016年3月申报认证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45912.99元,另外32份红字发票于2016年5月冲减进项税款23244元,6月冲减进项税款22668.99元。根据法定代表人吴美月提供的情况说明,该违法行为为企业会计肖远芳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公司证件私自的个人行为。吴美月提供的泉州市策嘉哈格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对账单上没有该笔业务的资金往来情况。吴美月提供的帐证资料上也没有相对应的货物采购信息。


2.调取协查系统中提供的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泉税一稽协〔2021〕38号)内附件提供的信息资料,明确写明泉州市琨琮鞋服商贸有限公司和南安市菡一一商贸有限公司均是肖远芳犯罪集团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03刑初196号)。


3.相关单位取证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了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03刑初196号的复印件及丰泽公安局对肖远芳的讯问笔录等复印件,里面记录了肖远芳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名单,泉州市琨琮鞋服商贸有限公司、南安市菡一一商贸有限公司确定在其名单中。


4.认定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非正常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泉州市琨琮鞋服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4份,属于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规定,你公司2016年取得泉州市琨琮鞋服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4份,其中32份开具蓝字的发票2016年3月用于抵扣进项税款45912.99元,16份发票2016年5月开具红字抵扣进项23244元,另16份发票2016年6月开具红字抵扣进项22668.99元,两者相抵未造成应追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因你公司涉案年度营收为0,3月份的进项抵扣税款挂在进项留抵,未抵扣税款,未占用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规定,认定你公司存在无真实交易、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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