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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利得账务处理(与政府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分情况做账分录

1、、资产类补助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不同情况计入相应期间的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可见,与修订前的准则相比,政府补助新准则的核算既可以采用总额法,也可以采用净额法。


  解析:


  ①取得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2 5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400 000


     递延收益                2 100 000


  ②各月计提折旧的同时分期平均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                17 500


  ③清理该项生产设备时结转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2 100 000-累计已结转420 000)1 6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 680 000


  固定资产增加、折旧及清理的会计分录与非政府补助取得的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相同,略。


  对干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若该项拨款用以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损失,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若该项拨款用以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损失,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损失的期间再将“递延收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无论专项拨款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若以后需要返还,则在返还时先以返还金额将“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冲减,不足冲减部分或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3)收到未指定用途的财政扶持性补助。由于此类财政拨款一般都与收益相关,所以其会计处理与“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相同。


2、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财政贴息是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调控目标对承贷企业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所给予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


  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无论贷款是否与资产相关,无论贷款对应的在建项目是否交付使用,对于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企业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对于财政拨付给贷款银行的贴息资金,受益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按借款费用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由干税款返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企业一般不能预计应收金额提前确认该项利得。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4、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属于收益性的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当企业取得对已发生搬迁费用、损失的补偿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果补偿款还涉及以后年度,则企业应将相应部分的补偿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相关年度内分配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没有对分期结转的金额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结转金额应与搬迁费用的发生比例相对应。


5、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各地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中未曾明确,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该返还款属于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财政补助,而且与长期资产——土地使用权相关,所以其取得及后续会计处理应与前述“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的处理相同。



举例说明: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新能源汽车获得政府补助的


会计处理


日前,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并获得部分财政补助,咨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的新能源汽车,只要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均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无须考虑资金来源,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项规定并没有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行为,就其资金来源做出明确的界定,也就说,是自有资金也好,是政府补助资金也好,不影响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作如下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政府补助如何处理的问题


企业因购买新能源汽车获得的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四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因此,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或固定资产)


注意,政府补助金额对应的、已经做进项税额抵扣的,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3)、折旧的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无须再计提折旧。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合理、系统的方法”准则中并未列举,但可以认为折旧的方法是符合要求的。计入损益,也有两种途径,即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以折旧为例,企业应当作如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同时对属于政府补助的部分: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6、收到政府补助的所得税纳税申报


1. 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的处理。《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在本年的“财政性资金”的“金额”列和“支出情况”的“支出金额”列分别填写10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且在以净额法核算下,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都无影响,且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无需作其他纳税调整。


2. 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的处理。2017年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填报《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税收金额填写100万元,账载金额为0,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元。


  净额法下会计上取得政府补助时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而非确认递延收益,以后年度也不会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因此,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应通过填报《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来实现。本例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每年计提折旧额为35万元〔(400-50)÷10〕。计税基础500万元,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为45万元〔(500-50)÷10〕。2018年填报该表时,纳税调减10万元。10年后折旧期满,纳税调减额累计100万元,与收到政府补助年度在表A105020中纳税调增的金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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