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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定额(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问: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2.原申报表主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


3.调整原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填写。4.取消原申报表附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附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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