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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昨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销售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政策提醒函》。



重点如下:


  •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政策


  • 打击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 严禁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 严禁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原文如下:


关于商品房销售及房地产中介


服务价格政策提醒函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推动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经营者须严格执行《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政策


(一)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一房一标”的要求进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二、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未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政策的;


三、经营者违反价格政策的法律后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希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本提醒函,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主动对照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销售行为,共同维护我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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