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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及适用范围)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人员。


第3条 本制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2章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案、合同与权益证书


第4条 投资部人员所编制的投资方案应明确企业的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责任人及利润收回方式、时间等内容。


第5条 投资实施方案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根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6条 投资合同的签订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书面授权书所委托的代表签订,其他人无权签订。


第7条 企业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出资后,投资部需及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证书,进行记录后交财务人员保管。


第8条 权益证书由财务部的财务文员保管,财务文员将投资部交来的权益证书详细记录后,放入保险柜中,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9条 财务经理定期或不定期与投资部经理及权益证书的保管人员及经手人员核对有关的权益证书。


第3章 长期股权投资执行过程中人员与财务的管理


第10条 投资部需指派专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指派人员需与企业指派的其他人员配合,定期分析投资质量,分析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并撰写分析报告。


第11条 企业对派往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及投资部派出的专员实行年度或任期内的绩效考评与轮岗制度,这些人员在年度或任期内需向企业提供述职报告。


第12条 投资部应将被投资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与总裁,以方便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保证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与效益。


第13条 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1项内容。


1.推荐或更换本企业指派人员的岗位或职责。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程与事项。


3.被投资企业经营方向、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或调整。


4.被投资企业的主要股东发生了变化。


5.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


6.被投资企业期望本企业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性融资或债权担保。


7.被投资企业合并、分立、上市、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等。


8.涉及上述事项的章程或合同的修改。


9.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项目。


10.被投资企业解聘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11.企业管理层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企业投资部定期收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交予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企业的相关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15条 被投资企业如果以股票形式发放股利,财务部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


第16条 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与被投资企业核对相关的投资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可靠。


第17条 会计人员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后,需报财务经理与财务总监审核、审批。


第18条 审计人员应定期审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减值情况。


第19条 投资部应制定投资备查登记薄,以便企业随时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状况。


第20条 投资备查登记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四项。


1.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动态信息。


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3.企业历年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4.被投资企业发放股票股利的情况。


第4章 附则


第21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22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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