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应付福利费冲销的凭证处理(福利费的发票抵扣了怎么处理)

1.供货方当月发出商品但当月并不开具销售发票会计如何处理


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2.销售货物发生折让、购买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题


答:企业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时,在销售方开具回折让红字发票时,购货方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如商品尚未验收入库,则作红字分录


借:物资采购(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2.如商品已验收入库,采用进价核算的,则作红字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调整“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企业用自产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账务处理问题


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类产品售价×数量×税率)


库存商品(成本价×数量)


该项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销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录,不需开具销售发票,也不需在损益表中反映。


4.未收取货款零头尾数的财务处理问题


在日常经济业务当中,收取货款的时候,一些货款的零头尾数部分未收取,如几角钱、几分钱等,对这部分未收取的零头尾数,应该怎样作账务处理?是将其记入管理费用还是记入财务费用?


按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未收回的几元钱、几角钱、几分钱的货款零头尾数,为次要的会计事项,可适当简化处理,列入管理费用即可。


5.代垫运费的税务及账务处理问题


借:其它应收款--垫支运费--XX单位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它应收款--垫支运费--XX单位


6.来料加工企业的账务处理问题


投资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核算金额,不编制会计分录。在对来料进行加工过程中,只对构成加工产品实体的其它材料的成本及人工费等进行金额上的核算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一)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二)领取“来料”及其它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它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三)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四)出口销售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7.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的税务及财务处理问题


某公司购进一批商品,总价(含税)3万元,已付款,(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途中被盗。请问:


1.进项税发票可否去税局抵扣?


2.商品无入库存,会计分录该如何写?


3.商品的货价(假设进项税可抵扣)属非正常损失,可否直接在本年的税前利润冲减?


答:一、你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被盗,属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购进货物途中被盗,则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货物付款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确认购进货物被盗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按规定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未认证的当月发票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科目


借: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9.少收货款可不可以自行调账


根据文件规定,企业销售货物,事后因价格调整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折让证明单,供货企业才能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如购买方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折让证明单,供货方自行调账,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