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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偶然所得税(租房所得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 号)第十四条规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以每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月租金 =30000/12=2500 (2500-800)*10%=170 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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