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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6年6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还适用吗)

1、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一、《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公告速查:


2、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公告速查:


3、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一、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


二、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三、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公告速查:


4、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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