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杨律师表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八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综上所述,遇上务工欠薪,农民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当地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织寻求帮助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