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归纳提炼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类型、方式及办案规则,指导类案监督工作实践。这是最高检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表示,该批指导性案例突出类案监督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遵循行政检察的内在规律,反映了行政检察监督的能动性,充分体现了行政检察监督的更高质效。
以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为例,检察机关针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执法决定与行政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通过抗诉纠正个案,并与相关单位就此类案件办理达成共识。
最高检认为,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醉酒驾驶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吊销持证人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非吊销某一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本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发现司法裁判与行政行为就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形开展类案监督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