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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




一个案件是否应当受理,主要看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有诉讼利益的存在




☑ 裁判要点


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必将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影响既包括有利影响,也包括不利影响。换言之,一个案件是否应当受理,主要看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中是否有诉讼利益的存在。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3083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邹富贵与贵阳市政府颁发筑预登[2016]字第118号《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即邹富贵是否具备提起本案之诉的原告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诉讼。”因此,除行政行为相对人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必将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影响既包括有利影响,也包括不利影响。换言之,一个案件是否应当受理,主要看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中是否有诉讼利益的存在。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及本院查明的情况,可以确定以下几点:1、邹富贵系贵阳市箭××街××号房屋的权利人之一,并实际占有、使用;2、贵阳市南明区建设局以房屋灭失为由拒绝向邹富贵补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在人民法院判决南明区建设局履行办理职责后,贵阳市南明区建设局未履行法院要求予以补办的生效判决;3、南明区建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显示,筑府办信议字(2002)3号会议纪要曾对对邹富贵户核定享有440号房屋中140平方米权利。4、在案外人周树珍裁决案中及其后的执行和解中,邹富贵并非当事人,未参与涉案房屋的和解工作。5、贵阳市政府颁布的筑预登[2006]字第118号《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的拆迁范围涵盖了贵阳市箭××街××号房屋。6、邹富贵至今仍然占有案涉土地上一处临时建筑物,贵州广播电视台认为邹富贵系非法占有的诉讼请求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邹富贵主张拥有贵阳市箭××街××号房屋中140平方米的权利具备一定事实基础。贵阳市政府颁发给第三人贵州广播电视台的筑预登[2006]字第118号《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将箭道街440号房屋包括在内,可能影响到了邹富贵的实际权利。原一、二审法院以邹富贵未取得贵阳市箭××街××号房屋中的140平方米的权利凭证为由,认定邹富贵与被贵阳市政府作出的筑预登[2006]字第118号《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邹富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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