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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抵减销项税(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可以抵扣)

众所周知,一方面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需求大,人员流动大,导致劳务费无法入账;另一方面,很多建材供应商不能或不给提供发票,导致建筑企业采购成本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成本上升,利润虚高。最终导致建筑企业税负过高,那有没有合理的方法降低建筑企业的综合税负呢?



要想解决建筑企业综合税负较高的问题,首先得从增值税方面入手。


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式有2种: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一、简易计税


实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需要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因此,取得普通发票即可,没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计税


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的计算相对复杂,需要先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然后以当期进项税额抵减当期销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用公式表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根据当期取得的合格的已经通过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额计算出得的。当期进项税额越多,应纳增值税额就越少。因此,作为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样可以取得更多的进项税用来抵扣,从而少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计税方式来看,对应的减税方式为:


1、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建筑企业在成立之初,如果没有要求,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增值税税率低,仅为3%,假如100万的收入,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仅需缴纳100/(1 3%)*3%=2.91万元的增值税。


而且,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企业还有很多税收减免政策,例如: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提高到15万;如果你同时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那么即使增值税开票额超过15万,也是减按1%征收的,税率很低。



2、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作为上游购货对象


建筑企业在成立之初,如果有要求,必须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那对于上游购货对象就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因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13个点的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3个点的专用发票,抵扣较少,这种情况下就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上游购货对象,降低增值税税负。



除了以上2种方法,还可以利用国家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建筑企业综合税负,具体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法实现:


1、有限公司(总部经济模式):


在花生财税的园区,建筑企业可以享受地方税收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比例如下: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税额的50%-80%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税额的50%-80%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具体操作方法:建筑企业A可以在税收洼地成立商贸型个人独资企业B或个体工商户C,企业B或企业C负责为企业A进行采购建筑材料,然后将采购回来的建筑材料卖给企业A,这样企业B或者企业C利用核定征收政策,仅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解决企业B或企业C自身缺乏进项的问题,还可以为建筑企业A进行抵扣,降低建筑企业A的综合税负。



在花生财税园区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具体税率如下:


附加税税率:0.1%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0.1%-1.5%(小规模纳税人)


综合税负:1.2%-2.6%


写在最后:依法缴税是每个纳税人的应尽义务,企业想要降低税负,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一定要在企业业务发生之前进行,切不可事后规划,这样就属于偷税漏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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