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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17)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科学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有效预防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维护公共安全,使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要求另行规定。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查验结论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南及消防设计依法审查合格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项目及子项目进行资料审


查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工程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


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以及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组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1.5


1.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消防


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以此规避消防验收行政审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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