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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股息预提所得税法(荷兰股息预扣所得税)


本简报对预算日主要提案进行了总结。


详细讨论

企业所得税税率——【已颁布】


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


2021年,荷兰政府颁布下列规定:荷兰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保持不变,但适用较低税率(15%)的应税所得额将由245,000欧元增至395,000欧元。荷兰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仍为25%,将适用于超过395,000欧元的应税所得。


将反向混合实体视为居民纳税人——【提案】


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


关键要点:审查根据荷兰公司法设立或构成荷兰居民企业,且符合反向混合实体资格的实体的存在情况,并评估提案的潜在影响。


反向混合实体是指在其居民国或设立国被视为税务穿透体,但从该实体相关持份人所在国的角度被视为不应穿透的实体(因此被视为一般非居民纳税人)。此版预算日提案是欧盟反避税指令第II号实施的最后一部分。


该提案规定,根据荷兰公司法设立或构成荷兰居民企业,且符合反向混合实体资格的实体,通常将被视为荷兰居民纳税人,应在荷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成为荷兰股息预提税和针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开征的有条件预提税的扣缴义务人。相应的,相关税法中包含的参股免税和预提税豁免等免税待遇,可以适用于这些反向混合实体。


有关该提案的更多详情将在后续发布的安永全球税务简报中分享。


应对跨国转让定价错配问题的单边措施——【提案】


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对2019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具有追溯效力)。


关键要点:审查(潜在的)跨国转让定价错配问题,评估该提案的潜在影响。


目前,荷兰的转让定价规则要求对采用的关联交易转让价格进行单边上调或下调,以确保在荷兰纳税时确认的利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提案旨在单边解决现行规定所引发的跨国双重不征税情况。


拟议规则将适用于参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跨国关联交易(包括注资和股息分配)的荷兰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仅可在(基于荷兰法“非法定出资”或“视同股息”原则)上调金额计入交易对方的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情况下,对荷兰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下调。该规则也适用于所谓的年末调整。同样,对于从关联方获取的资产,仅可在调整金额计入转让方的计税利润基础的情况下,对获取资产的荷兰纳税人的资产成本进行相应的上调。此外,对于以低于独立交易价值的价格转让给荷兰纳税人的公司间债务,应采用概念类似但相反的调整机制。


如果荷兰纳税人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至2022年1月1日期间获取了应计折旧的商业资产,且商定的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提案可能会具有追溯效力。在这些情况下,拟议规则将限制和调整此类商业资产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的年度折旧基数。


有关该提案的更多详情将在后续发布的安永全球税务简报中分享。


荷兰纳税人境外股息预提税抵免限制——【提案】


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


关键要点:审查(过往)发生境外预提税大额抵免和退税的荷兰居民纳税人,评估该提案的潜在影响。


原则上,荷兰居民纳税人可以使用其被扣缴的与荷兰的应纳税所得相关的境外股息预提税来抵销其荷兰应税利润等项目。即使发生净亏损,如果在特定年度荷兰的应税利润不足,通常也可以退回此类预提税。然而,无需在荷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公司,即便在其他方面与这些荷兰居民纳税人情况类似,其抵免和退税的可能性还是有所受限。但根据欧盟法院对Sofina一案的判决,这种差别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该提案将进一步限制荷兰居民纳税人在申报特定年度的净应税利润的抵免和退回境外股息预提税的可能性(原则上向以后年度结转未用余额)。这一举措旨在恢复这些荷兰纳税人与(在某些情况下,无法享受有效或同等抵免或退回境外预提税的)非居民公司的平等待遇。


其他主要立法/提案概述


税收亏损利用规则变更——【已颁布】


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对当前财年结束时可用的任何未使用的企业所得税亏损余额具有追溯效力)。


关键要点:评估净亏损余额利用变化产生的影响,(在适当情况下)审查在当前财年结束前加速企业所得税亏损利用的策略。


2021年5月21日,荷兰政府颁布皇家法令正式确认,对企业所得税亏损设定向以后年度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年度利用限额,即应税利润的前100万欧元不受限制,而超过100万欧元的部分按50%结转。企业所得税亏损可向以前年度结转一年,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原立法规定年限为六年)。这些变更也将适用于当前财年结束时任何未使用的企业所得税亏损余额。


有关该立法的更多详情,请参见先前发布的安永全球税务简报1。


法人实体和合伙企业分类规则与国际税收标准一致——【提案】


生效日期:待定,预计在2021年第四季度至2022年第二季度期间公布更新立法提案。


关键要点:密切关注立法进展。


2021年3月29日,荷兰政府发布一份提案草案,以修订荷兰针对根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实体和根据荷兰或外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进行分类的规则,并发起公众意见征询。拟议的新实体分类规则旨在提高与国际税收标准的一致性。预计这将降低因荷兰和外国税收管辖区之间实体分类不匹配,而产生的潜在混合错配影响。


1.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荷兰政府发布税收亏损弥补法规的立法提案详情,2020年10月9日。


2.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荷兰发起意见征询,旨在提高法人实体和合伙企业分类规则与国际税收标准的一致性,2021年3月31日。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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