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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改革(《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杜家华指出,枣庄市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准备工作,加强了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工作稳步扎实推进。其中,已全部完成对全市226户污染源基础信息以及297户有取水许可证纳税人信息的核查任务。全面深入开展调研测算,认真提出对策建议。着力抓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杜家华称,我省水资源相对短缺,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08.1亿立方米,仅占全国的1.1%。我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4.23亿立方米,占全省的4.62%,水资源明显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大,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十分必要,有利于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和动力,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我市也处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资源城市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顺时推出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改革,恰逢其时,尤其对我市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发展,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意义重大。


杜家华说,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税额标准。中央规定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我省对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执行国家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即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纳税人超过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将从高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按“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执行。


税收征管。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杜家华说,环境保护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为与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0元,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此外,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0元;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杜家华强调,现在“两税”改革已开始或即将实施,将在原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工作时间表把准备和实施工作做得更细更精更实,全力打好这场改革攻坚战,确保“两税”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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