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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企业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

凡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吗?错!


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情形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情形二、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9号)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情形三、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第三条,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某企业属于运输公司,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假设2020年1月份运费收入100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400万元,当月全部进项税额60万元。计算1月份应纳增值税=?


分析:


1、某运输公司,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根据财税〔2018〕8号)第三条,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60×400÷1000 = 24(万元)


(2)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月总进项税额6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 =36(万元)


(3)1月应纳增值税 = 销项税-进项税 = 600*9%-36 = 18(万元)


情形四、若是办公费用、审计费用等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的无法划分,必须要按照比例进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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