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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案例判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疑是征收拆迁全过程中的核心文件,是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协议的直接依据,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到手多少套房、多少补偿款。但在实务中,“决定可诉,方案不可诉”的普遍认知又令被征收人很难针对方案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始终让被征收人心里有些郁闷和不甘。那么,除去老老实实的提出意见、要求听证,这补偿安置方案真的诉不得了吗?有没有例外情况存在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最高法的相关裁判给大家说说这件事。



【“决定可诉,方案不可诉”作为一般认知并无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里的“诉讼权利”,指的是第14条中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有权提起的行政诉讼。征收补偿方案一般被认为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具有可诉性。


而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则被区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复议、诉讼中,先对作为附件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比如是否履行了县级政府论证、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或者召开听证会的程序要求等。


二是在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中,重点审查征收补偿方案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层面上的合法性。


换言之,在棚户区改造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为针对两个“决定”的诉讼所吸收,没有单独起诉、审查的必要了。


不过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此前多年的农村征地案件代理经验,适用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征地程序的项目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呈现出较为混乱、复杂的局面。


在一些地方,法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明确可诉的,毕竟农村征地中并没有县级政府发布“征地决定”这个环节,而征收土地公告本身又是“公告”。


但在另一些地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则被认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不能直接起诉,而只能提起复议或者通过协调、裁决程序救济。



【最高法最新裁判观点:适用于具体项目、对象的补偿安置方案可诉!】

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诉这一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8156号《行政裁定书》中给出了如下干脆利落的裁判观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xx镇示范小城镇建设(xx村)土地整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修正细则)》针对的是具体拆迁补偿安置项目,被安置人员明确为被整合村基准日前的户籍在册人员,虽然可能涉及人数众多,但其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认为其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系对该实施细则性质的错误认定。


也就是说,符合最高法上述分析中情形的仅针对某一具体项目有效且补偿对象范围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可诉的,而非不可诉的!


这个裁判观点,在明律师建议各位被拆迁人用小本本记下来,类似诉讼中是非常有用的。



我们可以用(2018)最高法行申2528号《行政裁定书》中对《x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诉的裁判观点做一个对照:


被诉实施意见是由中共xx县委员会和xx县政府联合颁发的,目的是为了实现xx县棚户区的改造,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改造目标、改造原则、改造范围、目前现状、改造标准、改造步骤、政策规范和保障措施等。


附件《xx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了xx县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标准和相关政策等内容。


无论是被诉实施意见还是作为附件的补偿安置方案,均可反复适用于xx县范围内不同片区、不同批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被诉实施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怎么样,这样一对比大家是不是能看得明白一些了?



这两个案例乍看上去似乎对同样的补偿安置方案可诉性问题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但实质上却是针对截然不同的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了不同的裁判:


1.第一个案例系针对农村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第二个则是针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的。如前所述,城市的一般遵循“决定可诉,方案不可诉”的认知,而农村的则有较大的探讨空间。


2.第一个案例中的补偿安置方案仅针对某一具体项目中的特定被征收人群体可用,不可在不同项目中反复适用,所以它是可诉的;第二个则可在县域内不同批次、片区的项目中反复适用,针对的是县域内的不特定被征收人群体,因而被判定是不可诉的。


而在实务中,若征收方并未依法作出任何“征收决定”,而仅以名为“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文件作为其入户协商、评估的唯一依据,被征收人也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尝试直接起诉补偿安置方案。


拿方案当决定来诉,为的是确保自己对补偿安置的救济权利得到保障。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启动的农村征地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该如何救济,又是一个更具挑战性和复杂性的难题。总之,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救济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因地域、项目性质、土地性质、拆迁方选择程序等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被征收人尽量不要自行对方案提起程序,包括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也不可草率、随意,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稳慎进行,这样才能将相关动作的效用发挥到最佳,最终实现促成方案修改完善,提升自己补偿安置权益的目的。


不过请各位一定要牢记“决定可诉”这个重要结论,只要征收拆迁中出现了名为“决定”的下发给某位具体被拆迁人的行为,就一定不要错过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限。方案是否能诉的纠结丝毫不应影响到我们对“决定可诉”这一结论的果断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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