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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申报选择的文号(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时间是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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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年2月20日


文 号:税总函[2020]28号


政策要点:


(1)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


(2) 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3) 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


(4)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函工作。


(5) 关于开展“非接触式”结果反馈。


(6) 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工作。


(7) 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核查评估手续。




2


文件名称: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2020年2月21日


文号:医保发[2020]6号


政策要点:


(1)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3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年2月25日


文 号:税总函[2020]33号


政策要点:


(1) 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2)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


(3)加快办理2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


(4)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


(5)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


(6)扎实细致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


(7)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4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日期:2020年2月27日


文 号:税总发[2020]11号


政策要点:


(1)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


(2)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加强协同凝聚合力;加强帮扶精准纾困;着力支持小微企业;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积极促进稳就业。


(3)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 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积极服务外资发展;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


(4)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优化发票服务;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5


文件名称: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2020年2月28日


文号:国市监注[2020]38号


政策要点:


(1)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2)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6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2月28日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政策要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人,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2月29日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政策要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 5%预征个人所得税。


(4)《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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