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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6条规定)




【法典条文】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清算期间法律地位、剩余财产分配和法人清算终止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清算期间法人主体资格存续,但是其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涉及清算中法人的诉讼应当以该法人为诉讼主体,以法人的名义进行。但此时,因清算组接管法人决策和执行机关的相应权力,故由清算组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法人的清算组由多人组成的,应明确清算组负责人便于参加诉讼。


3、应清算而未清算的情况,如此时需要参加诉讼活动,则可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有关规定,由原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代表法人参加诉讼。


4、根据《公司法》清算组成员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时,需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5、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剩余财产分配问题,主要涉及营利法人。清算组在清理法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编制清算方案,并视法人清算的不同性质,报经法人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对于部分特定主体的剩余财产分配问题,因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有明确规定,应当首先按照这些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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